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一、规范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

(1)所有科室(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时间遵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因特殊情况可能迟到或需早退时须请假。

(2)事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由所长(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3)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须出具含有医生诊断的病历,由局长批准。

(4)会议学习活动请假。参加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人员确需请假的,会前一小时把由科(室、所)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报给组织会议的领导,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旷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5)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薪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薪假15天。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节假日。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年薪假未休之前,所有病、事假时间首先从年薪假中扣除。

(6)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15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

(7)产假、哺乳假。符合法律和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护理假7天;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育时间。产假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无故延迟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8)请假程序。本人提前2天(病假、紧急事假可放宽至第一时间申请)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报政治处、纪检组→按规定天数休假。

(9)外出报备。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本市(包括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请假、休假),均需报备。局长外出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局长批准。

(10)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妥善安排工作补位,避免出现集中请假、休假耽误工作情况。

(11)销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到。未经领导批准的休假,均视为旷工。

(12)本制度执行情况由纪检组、政治处检查,检查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非因工作原因无故旷工及请假时间较长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优资格。

二、规范工作形象

(1)上班期间,要保持办公环境清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等。

(2)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手机、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屋聊天、大声喧哗、嘻笑、打闹等。

(3)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接待来信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解决,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规范工作态度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