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区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查与对策
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全区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趋广。过去,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因村“两委”班子瘫痪,造成延包合同没签和进行的不彻底,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0余种发展到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容易引发共鸣,如征地拆迁补偿、拖欠工资、保险等矛盾,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如古现小汪家、河北村、大季家山后陈家、大赵家村等,均因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而诱发过群体性事件。
3、上访率趋高。据调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唯大”、“唯上”、“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调处,而是组织群众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4、调处难度大。由于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调处矛盾的依据不充分,标准不一致,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加上目前农村分户经营,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度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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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要增强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意义,往往代表了基层工作的一个侧面。所以,我们就应该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提高到“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一要树立群众观念。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要真正做到位为民正、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二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报复。要规范自己的工作,防止因工作原因人为地引起群体性事件。三要结合反腐败斗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开、不公正、贪污腐败、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四是应建立和规范领导接访日,将一些群体性社会矛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归口办理或联合调处。
2、要切实加快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要加大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力度,建立起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强化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群众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抓好农村干部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使干部行为有硬性规定和约束。三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农村干部议事会、民主评议会的作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
3、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超前预防作用,要充分发挥“大服务”职能,在预防和调处群体性事件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要深化普法依法治理。针对新形势下基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继续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要继续抓好“两书”制的推广,加快依法治村的进程,将农村财务、村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各项依法治村制度既要妥善解决旧有矛盾,又要力争消除反复和回潮等隐患。同时,要大力推广依法理家经验,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二是要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引导矛盾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协议书等方式,制约和规范各方行为,从根本上减弱、消除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可请律师参与领导接访,当好领导的法律参谋,依法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并可代理有关涉法群体性上访案件。三是要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和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中的长处。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它是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室建设,推广“庭式”调解,逐步实现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有机结合,建立起调处重大纠纷案件新的“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