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受各种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暂于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案件在宣判、送达、交付执行等相关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容易产生执法不严及罪犯脱管、漏管等现象,从而影响到刑罚制度的正常实施。在此结合定远法院去年开展的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分析监外执行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定远法院通过对2002年6月30日起至2008年7月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明此类罪犯444人,其中宣告缓刑的罪犯305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37人;漏管罪犯49人占此类罪犯总数的1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告知义务履行不够

刑事法官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一般只向被告人宣布判决或决定内容,而对予以监外执行后被告人应遵守的判决内容之外的法定义务或必要的守法提醒义务往往忽略或一言带过,使一些被告人容易产生获释后不受任何约束的认识偏差以及不主动接受监管的行为偏差。

2、刑事法律文书送达交付执行不规范

羁押机关往往将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作释放罪犯的依据,而未将执行文书向真正的执行机关流转。实践中,刑事审判部门对于向被告人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送达判决书的规定也执行不一,不同程序存在漏送、送错现象。

3、罪犯交付执行脱节

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如何交付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交付执行的具体程序就显得混乱,实践中按照的关规定: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均可以允许自行到派出所报到。但对如何确定哪些监外罪犯可以允许自行报到,缺乏具体的细则,事实上看守所的做法是接到人民法院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决即将罪犯释放,并告之其应当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报到,但很多的监外罪犯一出看守所就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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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从根本情况来看,导致文书送达不及时的原因还在于有关人员的认识态度问题,认识到此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的情况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现象基本上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提高人员的思想认识是有效解决文书送达不及时的根本保障。只有有效的制

度制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就要明确未及时送达文书所要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和规范的执行力看,有惩罚措施为保障的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才具有执行的贯彻力和持久力,而单靠人员的主观自觉性执行的制度由于缺乏强制力必然沦为形式。因此尤其在现行检察监督权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建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度就更显得重要。确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

度,首先明确文书送达的责任人,即为本案的办案人员,所以审判人员对书记员的送达、交付执行工作应把好事前审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