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策
一、创新人才短缺,员工素质不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保守思想,使得大部分高素质人才选择了相对
稳定、相对清闲的高校和科研所,而不愿投身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迎接激烈的挑战。只有38%的研发人员选择了企业,而且大都集中在大型企业。这使得中小企业很难得到急需的高素质人才、研究人员匮乏,缺少创新的推动力量。同时,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多来自村镇,文化程度不高,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创新所需的文化氛围。
二、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技术创新是一种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活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没有足够经费用于支持创新活动;同时中小企业市场融资非常困难。
1.间接融资难。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信度低、缺乏足够抵押资产、财务制度不规范、破产率高,因此银行会觉得风险太高而产生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现象。而且,中小企业所需贷款数额小、频率高,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管理成本,出于盈利角度考虑,银行就更加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故意提高门槛,给中小企业额外设置障碍,避免或减少向中小企业贷款。
2.直接融资难。苛刻的上市条件,让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切断了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从股市融资的渠道。
三、技术中介机构不健全、不完善。技术创新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活动。单个企业一般不具备技术创新所需的所有环节、资源,需要和别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创新。而要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须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搜集信息、谈判筛选,付出昂贵的交易成本。这就需要发挥中介机构综合、互动和集成的优势,为中小企业牵线搭桥、促进合作,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我国的中介机构还不成熟、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数量少、专业化水平低,彼此独立、协同程度低且行为不规范、服务功能单一,没有建立强大的信息网络系统,不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间的技术、信息交流。
四、法律保障不力。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视不够,尚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而且,一些已制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多问题:
1.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如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导致了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2.没有专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没有把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到应有的高度。
现在,中国已经站在了wto的门槛内,正是中小企业走出国门、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好时机,同时,也是国外竞争对手鱼贯而入之日。加紧技术创新、壮大自身实力,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已成为关系中小企业命运的攸关大事。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努力吸纳高素质人才,鼓励产学研联合。利用媒体、舆论,宣传创新、开拓精神,促使人们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鼓励高素质人才投身中小企业创新事业。同时,中小企业应采用高福利、高薪的方式,吸引技术人才的加入,壮大智力资本。产学研的联合协作是一种很有效的资源互补方式。一方面,企业可以从高校、科研所获得智力支持,提高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另一方面,高校科研所可以通过帮助企业技术创新,了解市场、明确市场需求使科研活动、科研项目更符合实际,更能有效地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改变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可以培养出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既了解业内技术水平又了解企业现状及需求,既有经营思想又懂政策法规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拓宽市场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制定灵活、可行的方案,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开拓证券、股市融资渠道。成立专门的评估中小企业经营业绩的机构,对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上市标准,支持其通过证券、股市筹措资金。
4.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如。设立中小企业的创业基金、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基金;积极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向发展有潜力但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解决其资金瓶颈问题,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并利用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势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经营指导。
四、完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国外发展中小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助强有力的立法手段,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如美国8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贝赫-多尔法》等一系列法律;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高度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等一系列法律,全方位地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因此,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加大立法力度,给中小企业有力的法律保障。确定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创新者的利益并把允许知识、技术入股的形式确立下来写入法律。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研成果市场化,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