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兰政发〔2020〕35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办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0%(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0-65%(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65-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ƒ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

5.提档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首次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兴兰工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可提升一档。

(2)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加分

对规上及规下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豁免

(1)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须参与评价的,参评后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的统计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市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经信局。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调查出租型企业情况、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报审核意见。企业不按时登入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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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