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各类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声望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财政扶贫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表,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是报账提款的基本核算单位,依据有关制度行使报账制资金的核算管理、项目审查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组织检查验收;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金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财政扶贫项目,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财政扶贫资金或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除省、市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拨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或由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报账核算。实行县财政会计核算(支付)中心报账核算,中心应设立扶贫资金专账、分项目明细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财政拨款通知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报账的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货商或项目实施单位)。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实行打卡发放,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当年结算,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三章报账项目与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按照一定程序,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滚动、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第十二条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阶段性扶贫工作重点和年度扶贫资金安排计划,从县级扶贫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编制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联合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共同下达实施,并报省级备案审查。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扶贫项目,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后调整和实施,并报省级备案审查。县级年度执行中调整的扶贫项目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5%。跨年度续建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财政部门报账。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县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农户个人或通过招标、投票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等,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可审核预付不超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总额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可预付项目资金,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报账审核情况,实行报账制拨付。
非不抗力原因,项目批复或资金预付一年后,项目仍然没有按计划实施,或实施的项目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报账的,关闭该项目报账渠道。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该项目计划,按原项目审报程序报批后,重新调整安排扶贫项目,并及时足额收回预付项目资金。实施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报账的项目,并规定限时报账核销,收回预付资金结合,按原项目审报程序报批后,重新调整安排扶贫项目。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书,并附有效报账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申领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应按照有关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票,可以单项工程选票,也可以多项工程打捆招标。
第十八条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其中财政扶贫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审订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报账申请书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等工程性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不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间工程存在非不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门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报账依据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各县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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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2002年1月22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