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弥勒脚落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及班前危险预知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井下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各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隐患情况以及整改意见后方准离开

2、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弥勒脚落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3、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在地面或用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井下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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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制度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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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