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81908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日期】
1990-09-19【生效日期】
1990-09-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9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理,保证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一切单位、居民以及寄居本市的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公民等用户。
第三条第三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户从一次配水管网引出的用于蓄水或加压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装置。
第四条第四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监测等有偿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各屋村管理处(含楼宇管理者)负责所辖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维修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自来水公司的专业队伍,以及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机构认可的清洁服务公司或街道办事处也可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维修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对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清洁、消毒、维修服务的单位或专业队伍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清洁、消毒登记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水质卫生和饮水安全。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辖区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依审批程序向辖区卫生防疫机构申领卫生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各楼宇的管理者为所属范围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无单一管理者的或隶属关系较复杂的综合楼宇,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责任人由住户构成比重较大的单位担任或由辖区供水机构与卫生防疫机构指定。
第十条第十条楼宇二次供水设施安全卫生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辖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洁、消毒、维修和保养等自身管理工作;
(三)建立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负责申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合格证”和按时办理该证的年度审核或换证手续;
(五)筹措并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监测、办证等经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供水管理机构做好所属范围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统一保管辖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合格证”,以供查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使用的材料和涂料,清洁、消毒用的除垢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蓄水池,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洁和消毒,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应进行卫生监测,对检验合格者,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合格证”上加盖年度审核章,方准继续使用;年满两年的须按规定换发“卫生合格证”。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供水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二次供水设施无“卫生合格证”的,可对楼宇供水设施安全卫生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限期改进,并张榜告示,督促用户整改;逾期不改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逾期三个月不进行“卫生合格证”年度审核或换证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二次供水设施无“卫生合格证”达六个月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水箱、蓄水池水质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经张榜告示后仍不改进者,卫生、防疫部门可通知供水部门予以停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由管理责任单位或其责任人承担,不得摊派到用户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监测、发证等的收费由市物价部门审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费用由楼宇管理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用户按受益人口合理分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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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