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4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年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时,都应到所属的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运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20*年底,全市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管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时,应在1个月内携带被录用人员的资料,以及招收合同制职工备案表、汇总表,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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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搞好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街接,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具备条件的县(市)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

(三)强化手段,监督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招聘用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