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文号】

发改投资[2006]1325号【发布日期】

2006-07-03【生效日期】

2006-07-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改投资[2006]1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9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

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略)

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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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