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初审报告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公平、有序地参与中介服务竞争,促进中介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的行为。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四条公司通过比选等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由合同管理部牵头,会同项目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中介机构选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进入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服务质量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良行为,且未处于禁入期内;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第六条公司公开比选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比选文件;

(二)公开发布比选公告;

(三)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自愿报名;

(四)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五)由合同管理部牵头,会同项目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专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拟申请入库中介机构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推荐入库的中介机构名单;

(六)发出中选入库通知书和未中选入库通知书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将入库的中介机构按业务和资质类别分类建档管理。

第八条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2年一届任期,届满时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重新产生入库中介机构。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九条公司在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方面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必须从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第十条同一项目的同一类中介服务原则上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完成(造价咨询除外),如涉及项目建设规模较大、工作量较多时可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共同承担。第十一条按中介机构类型不同,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由项目部在公司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单位直接委托。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单位的,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委托前,项目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合同管理部备案,其中情况复杂、规模超大等特殊项目的环评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委托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造价咨询机构以轮转配比法结合推荐的方式委托,编制单位由项目部在公司相应备选库内推荐两家与轮转的一家单位组成待选单位,三家编制单位、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共同参与,在待选单位中抽签委托;审核单位由合同管理部在公司相应备选库内推荐两家与轮转的一家组成待选单位,三家审核单位、项目部、合同管理部共同参与,在待选单位中抽签委托。委托前,合同管理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由合同管理部在公司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用轮转配比法委托。委托前,合同管理部应填写《中介机构委托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若在同一时间段,公司多个项目均同时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使得一家中介机构任务过于饱和而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合同管理部统一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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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工作要求,需要聘用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环评、工程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