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州区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乡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人员随住非从业家属也可参加。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黄冈城区(包括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低保人员、黄州区属中小学学生儿童(包括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黄州区所属乡镇(路口、堵城、陶店、陈策楼、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负责组织和办理登记参保等工作。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应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将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基金实行管理和监督。
(二)地税部门本着便民的原则,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和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五)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
(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七)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及价格的监督。
(八)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
第七条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财政承受能力分别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2008年的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2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10元/人年。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年度拨付。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2008年度18周岁以上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政府补助9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助150元,其中2008年度区财政承担标准为30元/人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不受户籍限制)由学校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须以家庭非从业人员整体(不含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先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填报《黄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居民,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对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关参保资料进行初审,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缴费人或代缴人到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参保缴费在每年
8、9月份办理;其他人员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0-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的缴费。2008年,在校学生缴纳全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居民缴纳2008年7-12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中途首次参保或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转移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仍按全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区财政应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参保人数按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将国家和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划入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和平衡财政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已参保人员就业后,应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入其他保障体制、或离开本地统筹地区、或身故,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费用。10%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人员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度参保居民、以后新生的首次参保居民、中途因身份变化或医疗保障体制转换参保缴费者,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后重新参保者,从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当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按断保后重
新参保办理。
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儿童用药目录甲类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额度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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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外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