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5篇模版]

第一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岸基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可供配送企业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配备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在安全经营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应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由加油站(点)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

(七)若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人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申请正式的经营许可证。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获得规划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必须是《土地使用证》);部队加油站或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获得规划确认后申请核发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第八款国土资源部门的材料除外),以及向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

(一)至

(五)款和第

(八)至

(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4);

(二)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5);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配送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

(一)至

(五)款和第

(八)至

(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本细则向市经发局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办法》条件并依照《办法》规定程序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申请成品油批准证书变更的企业如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如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取得经营证书1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或《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附表9)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上一年度检测报告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建设加油站(点)、油库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前应当按本细则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迁建的加油站,其新址与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第二十五条

不同路段迁建加油站的,须占用规划指标。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须占用规划指标和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须说明本路段在本市境内的道路里程长度、现有和在建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总数。本路段加油站总数未超过规划指标控制数的可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或者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经发局依据我市公布的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新建仓储经营设施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0);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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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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