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奖励和保障义勇为事迹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