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探究

发贴人:京沪路政|发贴日期:2005-2-113:51:31

按照规划,到2010年江苏全省高速公路将达到3500公里。同时,江苏省既有高速公路,又有跨越长江的公路大桥。因此,以江苏省的高速公路管理作为案例分析,对指导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现行管理体制分析:

1、行政隶属制

江苏省采用”专线管理型”的行政隶属体制。各高速公路分散管理。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由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施运营管理,分为3个管理层次;宁连、宁通公路由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只有1个管理层次;这1个集团公司和2个管理处行政上隶属于省交通厅。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锡澄广靖高速公路和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分别由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下设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锡澄广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有2个管理层次,锡澄广靖高速公路和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只有1个管理层次,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行政隶属于省级机关工委。

扬州南绕城高速公路、宁马高速公路分别由扬州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只有1个管理层次,行政上分别隶属于扬州、南京市交通局。

2、效益核算体制

目前,江苏省形成了”事业管理型”和”企业经营型”并存的效益核算体制。由项目公司实施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企业经营型”的效益核算体制。其他高速公路采用”事业管理型”效益核算体制。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分别代表政府管理政府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实现了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收购转让股权等资金运作机制。

3、公路行业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行业归口型”公路行业管理体制。由省交通厅和厅公路局实施公路各行业管理。但是由于每个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集中,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尚不到位。

4、建设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建管分离型”的建设管理体制。对于省管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管理,又由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两大投资主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指挥部与投资主体签订工程建设和资金筹措协议。待高速公路建成后,指挥部将项目交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对于市管高速公路,由各省辖市成立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公司,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领导小组决策,指挥部建设,公司筹资”的办法,待高速公路建成后,才完善项目公司与指挥部负责运营管理。

5、交通管理体制

江苏采用”单一执法”的交通管理体制。路政、运政、稽查人员和交通警察各自单一执法。但是,按政企分开,建立项目法人制以及发达国家高速公路管理情况来看,江苏省的高速公路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尽管江苏省成立了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并下设了京沪、连徐、汾灌、宁靖盐、宁宿徐5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实际存在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团、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江苏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和省厅公路局等8家共同管理高速公路,缺乏真正的集团化统一管理。这样做不利于全省经济效益较差的高速公路的建设,不利于收费、通信、监控3大系统的统筹规划,不利于减少后勤管理机构的精简高效。(2)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以及其他管理机构均代表政府管理政府资金,相互之间的管理职能交叉,需要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3)公路局对其他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公路行业管理落实不到位。导致省交通厅的具体协调工作量过多,甚至难以协调。(4)路政管理存在多头委托,企业执法等现象,执法主体不规范。尽管成立了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但难以实施。而且路政、运政和交通安全等执法多头对车主进行管理。(5)高速公路管理基本上集中在省级、难以调动地方政府交通部门等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积极性。

对远期管理模式的设想:

1、建立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以现有的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宁连宁通管理处、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公司、市管的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锡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市管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单位,改名为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实现”集中管理型”行政隶属体制。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型”的效益核算体制。江苏省交通厅和下属的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全省高速公路实施统一的”行业归口型”管理体制。同时,对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事业计划、预算计划、收费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实施监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一体设置。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应该从建设开始管理高速公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近期,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将建设管理委托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来承担。远期,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后,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委托有关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采用公路、运管、公安3个部门再执法的交通管理体制。对整个高速公路网络统一规划和实施通信光缆、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和监控设备,统一配置服务区、养护工区、养护设备和救援等设备,并从整个高速公路路网来指挥协调各路段的交通运行。

2、调整完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根据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调整现有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代表政府作为股东参与高速公路的管理,主要职能是政府资金的运作和保值增值。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建设与管理收费高速公路为主要业务的特殊法人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建设的初期,可以在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化管理下,按高速公路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进行筹资和建设。待高速公路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在2005年左右,要对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下设的项目进行合并。以省辖市境内段设置高速公路管理处。在2005年左右,建立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指挥调度机构作为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并将高速公路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作为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派驻企业,与交通指挥调度人员合署办公,待我国交通监理体制调整后,还可以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与交通指挥调度人员合署办公。形成与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密切联系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尽快补充完善高速公路科研试验培训机构。

3、建立特许制运行机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实行企业化的核算机制。强化江苏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债经营意识,形成筹资、建设、收费、还贷、管理一条龙管理,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服务水平,强调风险经营机制。经行政授权或国家立法特许,进一步明确省交通厅、交通控股公司和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职责分工。明确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包括特许的权限,特别的政策和特殊的组织形式。为了维护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形象,可以在总的摸司框架下,注入优良资产,成为特殊的上市公司。

第二篇: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

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2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

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和桥梁管理系统(bms)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

3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4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5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

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

6于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

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章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区。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7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进行下列养护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三)大修里程连续达5公里以上或者大修累计里程10公里以上的项目;

(四)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

9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养护工作规范、养护质量优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情况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探究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探究

中图分类号:f5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2

摘要高速公路是新兴产业之一,担任着特殊使命,承载着大量现代物流,传递着新的信息与文明,而这些职能对其企业文化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凸显出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的不可替代性及紧迫性。下面以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为切入点,探究提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途径,以促进提升企业文化建设水平。

关键词国有企业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事业发展的投入越来越大,高速公路的作用愈发重要。但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现状不容乐观,阻碍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优化高速公路管理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加强建设企业文化是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公益事业是交通部对交通行业的定位,换言之,公路行业是一种服务性的行业,为社会与人民提供服务,高速公路也不例外。而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与水平的提高最终要依赖企业文化建设,所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因此,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持续充实企业文化内涵,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壮大注入活力。当然,企业文化建设的加强必须要有正确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现有的企业文化建设基础,严格遵循发展先进文化的规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传承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历史传统及文化的前提下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为实现“建精品工程、带职业队伍、创一流企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忽视精神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不足、缺乏个性,物质文化建设有待改进,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度需要提高等,急需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二、加强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建设精神文化,高度升华企业核心精神

对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而言,建设精神文化是核心,因为精神文化蕴含在企业文化的深层,并在职工的心灵深处渗透,它是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部分,更是对企业精神的高度升华,只要企业能形成一股强大的群体力量,企业就能健康发展。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精神文化建设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大力弘扬传统的公路行业文化。奉献、牺牲是历代公路人最显著的精神特质,高速公路管理企业也应继承该传统美德,积极塑造企业精神,推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二是努力培育高速公路企业精神。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立足自身发展特点及实际,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拥有个性;赋予精神文化强烈的激励性,从而尽早将全体职工的追求、行为等引上积极的、健康的轨道;坚持与时俱进,在精神文化中将时代精神体现出来,通过生动简洁、深刻准确、富有特色的精神文化主题、语言来引导和感召职工,从而形成企业强大的内部凝聚力。三是升华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精神。通过总结、升华企业精神,明确其名称、内涵、外延,接着大量开展普及与宣传工作,促使广大员工从思想上接受企业精神,并在行动中体现出来,最终内化成职工的个体意识,让企业精神变成职工的自觉行为,最终成长为独具企业精神的公路人。

(二)提炼文化个性,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在提炼文化个性时,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往往要对其特色进行强调,基于对现实的尊重实现自我超越,从而预见发展趋势、把握发展前沿,为企业文化建设体系的完善提供条件。一是搜集素材并整理,通过与管理层的探讨及员工走访座谈来提炼企业精神的代表词汇,同时润色固化,形成企业精神二是完善文化体系。即对不太能明晰的内容进行补充,包括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宗旨、使命、精神、理念、经营哲学、价值观体系等,使其更加完整,并使其在企业的关联业务中提炼服务理念,包括道路建设及养护、路政监督、安全保畅、经营开发等领域,从而形成完整的、共同的企业互为补充、互为支持的综合文化理念体系。三是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作为交通行业建设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高速公路管理企业面向司乘,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直接向广大群众展示自身形象。因此,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及属性,尝试建设企业核心价值观服务文化,并围绕为社会、企业、个人创造财富、未来、价值的主题建设职工发展文化,逐渐形成各种企业文化建设相互促进、相互依托的综合文化建设体系,塑造社会形象。

(三)加大基础投入,提升企业物质文化水平

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加强建设企业文化的基本保障就是其物质基础,这同时也是建设企业文化的关键环节之一。形成的企业文化会反过来推进企业不断改善高速公路生产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物质文化表现在其建设、管理中的站容站貌、路容路貌、工作活动场所等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迫在眉睫。因此,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美化高速公路路域及服务区的环境,针对工作场所、休息场所、加油站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应加大投资。如重视加强建设高速公路的养护、服务、收费等设施,包括努力做好桥梁、隧道、路面、交通标志牌、防护设施、绿化设施等的管护工作;建设集加油站、零售部、修理部等多种功能设施为一体的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区,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聘请专业机构设计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形象及外显文化,基于企业的名称、标志、专用色及字体等,在企业内部全方位辐射办公用品、职工制服、品牌等,从而形成完整的视觉识别系统;强化企业对物质文化的传播,增强企业在社会公众心中的知名度。

(四)加强新文化宣传,提高员工文化认同度

当国有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建设了新的企业文化之后,应及时加强宣传工作,确保企业的每一名职工都能理解企业文化理念的真实含义。一是在宣传过程中,制定职工手册是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它汇总了企业的核心理念及常规制度,能使职工在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职工手册的具体内容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较高,而职工也能通过学习过程再一次审视企业文化,提高文化认同。二是企业文化培训是向职工宣传企业文化的另一种有效手段,企业可采取有机结合理论与故事的方法让职工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新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基于此,职工在故事形式的企业文化中深刻理解新企业文化的理念与精神,鼓励职工主动学习、掌握第二技能,并在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及运用中实现自身价值,提高职工队伍的创新能力,从而成功打造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职业化管理队伍。

另外,高速公路管理企业还应通过培训职工的岗位技能、业务技能以及企业文化等,提高职工的知识水平,培养现代公路人的职业情操,在改善职工工作与生活条件的同时增强职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感与成就感。因此,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在优化对外服务、为群众提供安全舒适、快捷便利的出行条件的同时应注重满足职工的个人诉求,通过精神鼓励、物质激励、学习深造、个人成长与提高、改善工作环境等的有机结合,为职工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使职工对企业产生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将企业各级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在此基础上,企业全体职工将主动接受企业文化,不断提高文化认同度,确保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动力,企业只有不断丰富文化内涵,才能成就高品位的建设管理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它能否取胜在一定程度上由企业文化建设情况来决定,企业文化是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发展之魂。在今后的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企业应深入探究和实。,使企业文化建设得到真正的强化,从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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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温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现状及应对思考[j].品牌(下半月),2015(05):99.

[3]李海朝,刘玉露.高速公路基层所站文化建设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14(32):271-272.

[4]曹长斌,林世强.关于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西部交通科技,2013(05):128-130.

第四篇: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1—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

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2—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

—3—

(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

(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

—4—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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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施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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