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2014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2016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2017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2015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2016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2017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来源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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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