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纪实

法院内外齐用力矛盾化解谱新篇

——江西法院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纪实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江西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广泛开展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的调解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协助、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省法院研究室对此进行调研总结,并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该报告予以刊发,供各级法院参阅。

一、三项举措全面铺开诉调对接工作

调动多元主体。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牡丹江会议提出的“加强指导,民调优先,互动协作,各显优势,多元解纷,社会和谐”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诉讼调解,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已建立起多元调解机制融合发展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加强横向沟通。截止2010年12月底,江西高院已与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南昌海关等十二家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建立起联系人制度、交流制度、联合调解机制以及案件办理协助机制,对于上述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主持下形成的调解意见,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司法确认。

强化纵向指导。针对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江西高院专门下发指导意见,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全省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下级法院逐步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形成“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纠纷解决格局。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支点一。依靠党委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党委领导、步调一致、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思路,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全省法院均与本级党委、政府部门建立起有关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支点二。拓展调解范围。积极拓展调解范围,延伸调解职能,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信访环节延伸;由一审向二审、再审阶段延伸;由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向疑难、复杂、新型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延伸,构建起“全方位,宽领域”的诉讼调解局面。全省法院着力加强立案前调解工作,探索新时期法院立案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调解完成。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瑞昌市法院、兴国县法院等基层法院开展了庭前准备程序、立案调解、立案速裁等工作,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配套衔接的诉讼程序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支点三。推动诉调对接。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支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调解工作。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吸纳法院以外的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渠道,创造了“诉-调”、“调-诉”、“协同调解”等多种诉调对接形式,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一些地方法院还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纠纷化解能力,努力实现诉调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