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区司法局、区法院《关于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干意见》
2008-07-07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关于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
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非诉手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特有的优势,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功能,减少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和民事审判实际,就全面深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
成立岳麓区“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谭定诚任领导小组组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忠、区司法局副局长戴正江任副组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执行庭、立案庭、区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司法局基层科邱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内。
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调,通过职能互补,共同搭建以区人民调解网络为主体,以法院协助网络为切入点的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对接平台。即司法局与法院联合构建全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实现以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力量与法院专业审判力量的有机衔接和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各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运作实效,由区政法委牵头,建
立“诉调对接”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法院、司法局三方组成。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参加“诉调对接”联席会议。
“诉调对接”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分析“诉调对接”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2)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3)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总结推广典型经验。(4)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应每季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一般由区政法委主持召开。每次召开会议前两周,由主持方提出议题、时间、地点,与另两方协商确定。每次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联调室整理后一周内送达各方,并将会议纪要上报区人大、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和内部信息渠道,经常发布三方联席会议重要活动、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等信息。
3、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在调解时,针对不同社区(村)的案件,分别邀请不同地域和不同专业的相关人员参与进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诉讼案件的办理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仲裁机构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的,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调解书,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恢复诉讼。
4、强化民调指导。区司法局强化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法院向专职人民调解员发放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赠送审判业务书籍,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同时,区司法局应将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区司法局在每年主办的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期间,应邀请区法院的法官讲解相关业务知识。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共同负责对人民调解室的布置,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规范用
语,调解文书制作以及调解技巧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区法院应有计划地邀请区人民调解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拓宽视野、感受氛围,提高其调解技能。并可选任有较强法学理论水平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使其体会诉讼调解的运作,从诉讼调解和法院判决中找出解决纠纷的最有效办法,提高其调解水平。区法院还应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诉调对接”的业务指导员,深入街、乡及各社区(村),对当地人民调解员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予以指导,释法析理,攻坚克难,促进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5、强化法制宣传。借助“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区司法局与区法院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区司法局、区法院可以各自科、室、庭、所为单位,构建法院、司法局与社区之间定点联系、送法上门的长效机制。法院可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挑选当地的典型案件,有计划地到当地开展巡回审判或组织社区群众到法院旁听庭审。区司法局亦可通过公开调解、现场调解和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进社区(村)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全方位地进行法制宣传,促进当地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切实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6、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专(兼)人民调解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区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息诉服判等工作,适时反馈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
三、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1、调解协议确认。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并经司法所所长审查签署,可报区法院启动民事速裁程序,速裁组认为该书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2、诉前告知调解。对于可调解的民事案件,由区法院立案庭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交驻法院人民调解室,按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区法院民一庭应予以指导。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报区法院民一庭速
裁组进行确认;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区法院立案庭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民事案件进入诉讼后,在案件审理中,对于部分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区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法院速裁组予以确认;如15日内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区法院依法审理。
4、执行和解。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区法院可邀请执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调解员应积极协助法院做好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二篇。昌乐法院宣传稿件之昌乐法院建立行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昌乐法院深化完善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昌乐法院针对经济变革、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现状,不断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密切与县司法局、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等行业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行业纠纷的协调功能,不断深化完善昌乐县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社会经济矛盾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实现重点问题化解有突破。该院紧紧围绕县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牵头成立了由县法院协调组织实施、由县司法调解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运输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行业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县委政法委转发了《昌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昌乐县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法院参与指导的行业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实现热点问题化解有合力。针对医患纠纷、劳动争议、职工维权等行业纠纷系当事人或者群体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案情复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成本高、耗时长的特点,建立“两员+一人模式”,由行业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成员单位挑选或推荐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当调解员,推荐或邀请与当事人一方关系密切能够明晓事理说话
顶事的人员(可以是当时一方的邻里或者亲朋好友、乡镇或者居委会干部等)担任司法观察员,邀请大局意识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扎实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明白人,实现行业协会联手,有针对性地对劳动纠纷问题、医患纠纷问题等问题进行专项化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建立日常协调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处理日常解决行业纠纷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全面提高化解行业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强化行业指导,实现难点问题化解有支撑。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所接触对象是矛盾纠纷复杂、矛盾较深的医患者、劳工等弱势群体,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不好的影响,行业纠纷诉调对接中心把调解人员业务指导作为全面开展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调解员、司法观察员、法律明白人的业务指导,形成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机制,提高其调解技巧、提升调解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化解纠纷的水平。并积极协助行业组织对行业内的规定、决议进行法律审查和指导,使行规和行业做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避免出现合规而不合法情况的发生,保障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业务指导、内外协调、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难点问题化解取得实效。
编稿:刘文强
第三篇: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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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辩护人实施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刑事和解的衔接、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