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能不能有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的根本途径和具体体现。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切实肩负起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责任,把握党章实质,彰显党章权威,为了实现宿迁突破和快速崛起,坚决同一切违章的行为作斗争。

认真学习党章,准确把握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依据。学好党章是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的义务。只有学好党章,对党章的内容、实质、规定及效力有了深入理解,才能内化为自觉行动,才能真正树立党章意识,才能保证有效贯彻执行党章。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率先成为学习党章的模范。一方面,学习好党章是全面履行职责和任务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任务和职权是党章赋予的。学好党章,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认清地位,明确职权,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学习好党章是适应时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宿迁正在进入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阶段,开启快速崛起的新征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只有以党章为指导,坚持不懈地推进发展创新,才能更好地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才能进一步提高用理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自觉性。要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要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严肃查办违纪的案件,重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要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等制度。注重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和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落实。要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继续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围绕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加强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准确把握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全面履行职责和任务与服务第一要务的关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融入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之中,通过反腐倡廉为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加快发展为反腐倡廉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做到互相促进、互相发展、相得益彰。二是正确处理全面履行职责和任务与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关系。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长期性、经常性、根本性的任务。完成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职责和任务的具体体规。两者是统一的。全面履行职责,可以更好地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反腐败斗争,把工作思路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上来,从更高层次更宽领域促进各个阶段工作任务的实现。

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同志指出。“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的各项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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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组织协调,为加快宿迁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省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继续加大对苏北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宿迁的扶持,下更大力气帮助宿迁实现突破”。市委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更是吹响了“抢抓新机遇,谋求新突破,合力开启宿迁快速崛起新征程”的号角。宿迁突破,是工作中心,也是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大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能否又快又好地推进宿迁突破,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纪检监察工作服务发展的成效,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成效。

加强组织协调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职责和任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职责和任务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是当好“参谋长”。针对反腐败工作中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将上级机关的要求同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向党委综合反馈,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和措施;及时协助党委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规划、部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当好“指导员”。对于仅靠某个职能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行。对于各牵头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共同协商解决对策,制定具体措施。三是当好“监督员”。根据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行任务分解,做到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求和效果。灵活运用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察与暗访等多种形式,把监督检查贯穿于组织协调工作的始终,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保证组织协调的效果。要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反腐败的政治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