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外事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奋力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亲属服务。
第三条委员会是在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了解研究港澳台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海外华人、华侨的重要情况。开展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其亲属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促进我省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的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献计出力。
(三)组织委员会委员、港澳地区委员和其他相关委员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与经济发展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通过座谈会、专题报告会和重大历史事件纪念会等多种形式活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同时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四)听取和反映委员、有关团体和港澳台侨方面人士对祖国统一工作和我省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一次工作汇报,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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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委员会对市、县(市、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并应与市、县(市、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部门加强协作交流,也可委托他们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