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情况分析
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些年来专门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自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国务院2005年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安排专节论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国务院多次研究制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财税政策在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多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也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了以税费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1)实施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近些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基本保持稳定,总体上减税是主基调。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既有面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到25%等,也有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按20%的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四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五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分七次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六是清理取消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09-2011年,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1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7项政府性基金。与此同时,对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给予补贴。如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等。上述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杠杆撬动作用、催化润滑作用,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达到561.8亿元,其中2008-2011年共安排406.8亿元。一是安排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该项资金明确了扶持重点,包括: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促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向前端和后端延伸。二是安排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培养技术创业企业家;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研发和生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带动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等。针对创新人员学历高、技术高、研发经费高的特点,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企业支持。三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企业创新创业。国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降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风险;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着力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靠财政资金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关键还是要发挥市场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近年来,财政部门通过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实施金融财务政策等措施,积极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一是支持担保机构发展。中央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同时,实施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84.4亿元,支持担保机构累计为28.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万亿元贷款担保。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在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6030家,注册资本总额4506亿元。二是实行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财务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转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转持义务。在这些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稳步提高。2011年,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3.2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68%。
(3)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稳健经营。近些年来,财政部门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提高市场开拓和稳健经营的能力。
一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为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支持政策。各级财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并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投入。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出台了促进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了1000多家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300多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地方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近2000余家,全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是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惯例,各国政府通常将政府采购作为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培育中小企业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同时,探索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了引导和鼓励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积极扩大出口,降低经营风险,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其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考虑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现状,2010年,财政部和商务部重新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支持范围,将支持对象的标准由原来的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提高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中央财政已累计支持项目55.5万个,直接受益企业约14万家,对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开拓多元化新兴国际市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制度。针对中小企业基础管理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2011年10月,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该准则旨在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并就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拓展小企业发展空间。
政府财政支持对中小企业很重要
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广大、最活跃的生产经营群体,其发展状态代表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状态,其社会经济作用与公共财政职能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和互动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对现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在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一些理财观念和具体做法还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尚未形成一套系统和完善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理念、政策结构和政策支持方式,政策着力点比较分散,政策之间缺乏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冲突,与此同时,政府财政性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资金规模较小,管理分散,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目前政府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与政策的实际需求相比,有较大差距,许多政策措施由于没有资金的保障而难以具体落实,绝大多数企业享受不到财政政策资金的支持。资金支持力度,与中小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相比,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相比,差距更大。即便如此,现有的各项资金的使用相对分散和独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资金多头管理,未能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的影响力度。
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目前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条件和氛围,但优惠政策有限、形式简单、范围窄、效率低、部分政策制定得比较粗糙,缺乏全面考虑,也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问题,结果是以形式的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比如增值税,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像一般纳税人那样抵扣进项税额,实质上造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增加了其税负。
中小企业财政政策之间缺乏衔接,政策合力亟待提高。现行政府财政扶持政策为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总体上看,一方面政策自身存在明显不足,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先天不足。另一方面,当前的政策实践中,一些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公告之中,导致政策缺少系统性、标准性,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政策的权威性,影响了政策的效率和效果。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努力方向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形成政策系统的合力。政府应从资金、税收、融资扶持、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出台和整合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扶持政策的实现形式,要由重视资金的支持安排向体制、机制、制度性建设方面转变。扶持政策的惠及领域,要由区域性、个体性优惠向普惠性方面转变,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都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财政的支出对象,要由单一项目或企业的支持,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转变。
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适当加大无偿资助力度,调整创新基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支持技术开发初期的原始创新,加大竞争前技术开发活动的支持,包括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相应活动的经费补助,企业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研究、专利或技术产权的购买、专家费用等。改进对技术创新财政支持的绩效考评办法,处理好政府扶持资金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更大程度上分担企业创新、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支持建立健全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机制,鼓励企业提高、用好研发资金,加大研发投入,在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方面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实施激励政策,通过资金政策的综合激励,进一步提高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积极推进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其一,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风险,对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等活动给予必要的资助;其二,财政设立政府引导资金,参股信用担保机构,培植社会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法人经济主体,担保基金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吸引民间资本为补充,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是帮助中小企业取得获取资金的方法,不“授人鱼”,而是“授人以渔”。其三,制定鼓励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的奖励政策和税收政策,对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余额可研究实行奖励,对接受政府指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时,财政对其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政府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出资者之一和经济、社会风险的最后兜底者,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监督和管理,防范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财政要探索对中小企业间联保、互保制度的支持方式。致力打造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政府意图的主要体现者——财政,应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建立鼓励企业创业投资平台,从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二是支持建立技术创新和技术援助平台。三是建立开拓国际市场平台,依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境外参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商标注册等予以资助。四是创建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提升并拓展各类各级中小企业信息网站的功能,通过网络开辟交流渠道,发布供求信息,普及政策法规。五是创新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机制,致力打造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提供上述服务,要尽可能地采取市场化运作,即政府以委托方式,交由有关服务机构承担,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动态评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搭建发展平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是一项国际惯例。具体做法可采取:第一,将政府采购定额量化出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也可以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大企业必须向中小企业分包一部分产品和零部件。第二,在商品和服务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可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第三,从中小企业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履约状况及信用状况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审查并颁发能力证书,从客观上促进中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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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应对招工难题。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一是通过定期举办各类综合和专业现场招聘会、加快建立人力资源供需情况数据库、与各劳动力输出地建立互助协作信息平台等方式来搭建好劳资双方供需平台,切实解决好招工难、用工荒问题。二是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满足日益加快的产业升级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要。三是引导企业适度提高工人薪酬待遇,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加强人文关怀,增强员工的归属感,降低员工的流失率。四是完善外来工流入的相关政策,通过提供劳务补贴、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医疗、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增强务工人员的吸引力。
(三)完善贷款担保体系,积极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由于中小企业可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少,缺乏长效机制来解决贷款担保问题。建议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作为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担保方,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积极拓展从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如建立直接融资市场,推动中小企业产权流动,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支持中小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帮助一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建立优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育成机制。
(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利用自身优势为中小型企业创造更多发展与合作机会。尽量将大企业的配套产业链放到本地中小型企业上。另外,政府还要利用自身所获取的信息,帮助中小型企业寻找新的市场切入点。要从根本上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产业配套体系的形成,培育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