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直补资金的范围:
(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
(四)恢复耕种撂荒地种植粮食的补贴资金。
(五)种植再生稻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纳入的直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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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代办机构的选择。由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办机构。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申报、审查、公示的管理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律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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