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状况研究
目前,金融支持在推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中作用很大,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能适应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需求的新要求,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供给与需求矛盾,制约了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进程。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金融困难,是推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深入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加大金融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正文】
内蒙古作为全国的农牧业大省,实行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是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自治区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现状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现状1.流转规模偏小,流转潜力较大。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和草场流转面积1674万亩和7392万亩,分别占土地和草场总面积的15.6%和7.1%。相对其他发达省份35%-55%的流转率而言,内蒙古地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比例偏低,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规模偏小,说明内蒙古农业经营依然处于小规模经营为主的状态。
2.流转形式多样,以转包和出租为主。
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形式的比例来看,以转包和出租为主,且全区各地流转形式比例差别不大。2013年,各种方式所占比例为:转包为72.38%、出租为15.65%、转让为5.33%、互换为3.9%、股份合作为1.82%、其他形式为0.92%。
3.受让主体多元化,合作社和企业增多。
早期土地流转多由亲邻间、零散型、小宗土地转包、转让,随着农民合作社和产业化的发展,合作社和企业受让土地越来越多。以巴彦淖尔地区为例,据内蒙古农牧业厅的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该地区已备案登记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12家,70%以上参与到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入社农户3.5万户,带动农牧民9万多户。
(二)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对金融需求的变化
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农民生产生活发生了许多变化,对金融产品需求增加;同时,出于规模经营需要的考虑,对金融需求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表现在:
1.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主体多样化。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需求的主体主要有大规模经营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失地农民等,他们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都需要金融支持。一是规模化经营专业户需要金融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形成规模经营,这一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二是大型农业企业需要金融支持。农业企业对土地的流转采用租赁,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模式,失地农民转为雇佣工人,许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科技农业、合同、订单种养业企业,逐步形成高效农业和外向型农业发展模式,这一转变过程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农民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促进专业化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抵御市场风险、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资金实力有限,仍然需要外部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四是失地农民进城创业,同样需要金融支持。
2.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服务需求增多。一是贷款数量增多,贷款期限延长。由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增多,资金需求会明显增多,贷款额度增大,经营者的自有资金己经不能满足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将成为主要选择。据调查,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贷款需求额度最少的在十万到五十万元之间,最多的在五百万到一千万之间。贷款期限大多需要1年以上。二是新型信贷产品的需求增多。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改革后,农民急需大额抵押担保贷款,现有的信贷额度低、期限短,不能满足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探索利用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加快新型信贷产品的研发己越来越紧迫。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规模经营导致农业风险集中,大范围突发的自然灾害,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企业根本难以承受,希望通过一些方式转移风险,政策性保险是专业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过大并且受灾后损失程度和范围以及理赔比例难以确定,结果导致农业保险发展与需求不适应。
(三)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服务现状
1.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目前,内蒙古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四类,分别是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保险经办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止2014年7月底,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2310个,设立助农金融服务网点3215个,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村商业银行14家,农村合作银行4家,县(市)统一法人社75家。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区各旗县的营业网点和自助机具也在农村牧区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另外,截至2013年底,三家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的旗县区及以下分支机构(含支公司、营业部、农村营销服务部)合计658家,已建成乡镇服务站704家、协保队伍10636人,覆盖全区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初步搭建。
2.支持土地流转的主要金融产品和服务。近年来,针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牧业机械购置等草原畜牧业发展资金需求额度大,牧户及专业合作社等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内蒙古涉农金融机构正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生产设备抵押贷款、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等信贷产品。如采取“三三四”运作模式,根据不同的农机具价格,由国家补贴30%,农牧户自筹资金30%,农村信用社贷款40%,支持农牧民购买生产设备。积极推动牧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建立和相互合作,努力探索“银行+企业+牧户”、“银行+专业合作社+保险”、“银行+企业+担保”信贷合作服务新模式。通过信贷产品创新,有效解决了牧民购置大型农机资金不足的困难,扶持了一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了一批现代化、规模化种养殖基地。
二、内蒙古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支持不足
1.农村金融人才缺失,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潜能不够。农村牧区银行机构基层员工接受正规金融类相关的高等教育比较少,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各银行业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产品创新类专业人才,导致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方式仍处于较低层次,潜能未能得到有效激发。
2.农村金融主体单一,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激励机制不够。自治区支农主体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实行严格的授权经营,导致基层金融机构权利、能力和水平十分有限,风险管理和创新机制不能有效协调运行,造成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支持开展面较小。当前,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专项成果评价考核机制,影响支农工作的积极性。
3.农村金融环境欠佳、金融机构支持动力不足。一些农村地区信用意识不足,缺乏信用评估机制和约束,借款者逃债现象严重,为了控制风险,部分银行业机构更多的选择开展传统存贷款业务,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支持方面动力不足。金融服务存在操作规范隐患。价值评估不够规范,缺乏贷款质押物价值评估程序,没有土地经营权等价值评估机构,缺少专业资质评估人员。农户能够提供给银行的抵押品较少,大部分为专用机器设备、鸡舍、猪舍和牛羊等,这些抵押品价值不易评估,且风险较高,导致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动力不足。
(二)信贷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滞后
1.金融产品信贷额度不能满足规模化的资金需求。目前,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金融供需不匹配,阻碍了规模经营户的发展能力。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都采取了限制措施,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同时,商业性担保公司由于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不愿意对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需求者提供担保。
2.金融产品信贷约期不能满足多种生产周期需求。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在1年以内,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贷款需求多样化,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占大多数。如果农户大规模的承包经营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作物,农民只有在获得收益后才能归还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农户将无力归还贷款,这为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增加了难度。由于内蒙古地区广大牧区肉牛、肉羊养殖的生产周期达两年以上,而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金融机构受上级机构年度季度等考核因素的制约,贷款约定期限一般是按照年末或者季末收回贷款,不能保证按生产周期发放和归还贷款,不能满足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后多样化的生产周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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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大力发展农业担保机构,突破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限制。由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政策不完善,可以让担保机构作为中介方,让农户或企业寻求担保公司作担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向银行贷款。目前内蒙古的担保机构虽然数量不少,但是针对农业的担保公司规模较小,政府可以引入其他社会资金增加其注册资本,扩大资金实力,扩大在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资金需求的担保作用。
4.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信贷资金供给和激励机制。建立供给领先的信贷制度,增加信贷投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增加的存款投入到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过程之中。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情况相结合,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财政存款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存款来源。政府应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把财政性存款向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效果明显的机构倾斜,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力度。
5.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金融服务协作机制。建立农村金融协作机制,主导地方政府,主体是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机构等部门,范围是信贷合作、结算代理、信用信息交流等方面,目的是通过合作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方面,要强化与政府、业主的协调与沟通,了解业主需求,将金融产品介绍给企业和农户,指导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努力达到贷款条件,金融机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