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政执法行为防止发生公路“三乱”问题活动总结
规范运政执法行为防止发生公路“三乱”问题
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进展,确保公路“三乱”现象在我县不发生、不出现、不反弹,扎扎实实地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我站严格按照市处„2011‟31号文件精神,对全站交通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排和部署,并制定了切实可行、扎实有效的防止公路“三乱”实施方案,力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交,以彻底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密组织,精心安排,确保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重点组织全站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杜绝“三乱”及相关问题的文件精神,并印发放到每一位执法人员手中,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自觉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文明用语。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提高大家执政为民思想观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三是签定“三乱”责任状,要求每一位交通执法人员要与单位签定防止“三乱”责任状,谁出现问题谁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以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行为意识。四是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政务内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即公开办事地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及公开服务承诺,让群众监督我们的交通执法工作,使我局整体工作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实现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管理,为彻底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我局还把服务群众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创建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及时为过往行人、车辆提供服务,力争打造良好、安全、通畅、和谐的公路环境。二是发放意见卡,对来我站反映问题的群众和车户实行服务对象定期回访制度,及时、高效的处理群众投诉问题,力争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事态不扩大,群众不上访,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交通形象。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进一步完善行风建设管理机制我局在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工作中,全面加强行风建设,以行风建设带动文明执法、温情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全站干部职工均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而有效的遏制了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现象的发生,在全站形成了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规范人的良好氛围,今年我站无一起公路“三乱”现象发生,也无一起违返党纪、政纪行为发生。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法律法规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无一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法办事等现象的发生。如在今年开展的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等活动中,我站人员工作在一线,文明执法、文明用语,严查违法营运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运输市场秩序,无一起投诉事件发生。
二、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我站成立了以站长李军良同志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以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营造和谐环境为重点,以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认真检查执法主体在交通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追究制,增强交通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推动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彻底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员工形象和交通形象。
2、提高认识,深入动员。召开运政执法行为自查自纠动员会,进行深入动员,使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行业风气不正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在工作中能自觉检查自己的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端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执法形象。同时,进一步贯彻执行省厅“五禁三不两注意”和“三条禁令”,对违纪违规的交通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查处,从而有效的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总之,通过开展公路“三乱”治理工作,使我站交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得到有效的解决,执法形象和工作作风有了很大转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也有了很大提高,截止目前,我站无一起公路“三乱”现象和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从而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和交通形象。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大纠风专项治理力度,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积极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2011年6月29日
第二篇: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着装:
1、着制服时应保持整洁,配套着穿,不得混穿。
2、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要扣好衣扣、领钩。
3、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外露内衣的颜色应尽量与制服相近。
4、严格按规定佩带领花,肩章。领花尖端朝下,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线相平行(人民服式衣领),领花尖端正对小领尖,领花边缘与衣领缝相平行(小翻领);肩牌上盾牌位置适中,左右一致,尖朝外。
二、仪容:
1、着制服时,女同志不得化妆、涂口红、抹眼影,男同志不得留胡须、蓄长发。不准染发。
2、着制服时不得围围巾,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不得戴口罩、戴有色眼镜。
3、着制服时不得随意佩带各种徽章、证章、纪念章。
4、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针、戒指等,尽量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或手机。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2、着制服时不得袖手、背手或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3、着制服时不得进入酒吧、按摩室、桑拿浴、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消费娱乐场所。
4、着制服时不得围观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着制服时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四、执法:
1、尊重管理服务当事人,为其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事指导程序,不得怠慢、故意刁难当事人。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管理相对人敬礼,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用语,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冷、横、硬,不准口出脏话、粗话和服务禁语。
3、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得对管理相对人使用暴力,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4、严格按法定时限办结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准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检查、处罚、裁量等执法活动,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和票据。
五、纪律:
1、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2、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3、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
4、不得收款不开票据或者大头小尾开票据,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准截留、挪用和私分罚没款物。
六、惩戒:路政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戒勉谈话。
2、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三个月。
3、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4、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收缴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处理的,报市局批准备案。
第三篇:永善大队“四措并举”严格管理措施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永善大队强化民警执法教育整顿
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公路“三乱”问题一直是交管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各界群众关注的焦点,“它”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深刻吸取山西盂县、岚县等地交警乱执法问题的教训,规范大队民警执勤执法,有效预防公路“三路”事件发生,永善大队根据省厅总队、市局支队及县局的要求,强化“四项举措”,开展执法教育整顿,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着实融入到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中。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民警思想和认识。继县局12月1日执法教育整顿动员大会后,12月5日,大队专门组织召开了全体机关民警和基层中队负责人大会,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重温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成立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由大队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大队长向大队长负责,中队长向分管大队长负责的层层负责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从每个民警自身做起,确保整个队伍不发生1
一起公路“三乱”行为。同时,以开展“讲大局、守纪律、比奉献”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民警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思想根源上杜绝公路“三乱”的苗头的产生。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意识。根据支队、县局的要求,大队严格按照黄明副部长提出的“三个凡是”、“六个一律”,严肃执法纪律、加强执法管理、履行执法程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交警系统的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路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认真落实大队领导带班制度,强化领导带班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合理调整勤务,进一步明确道路执勤执法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以上,杜绝民警单人执法;三是开展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法律文书、凭证、票据的填写,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和处理交通违法;四是严格交通协管员的
教育管理,对协警再进行一次组织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明确协勤人员在无正式民警带领下不得上路执勤,协勤人员只协助民警疏导交通,严禁交通协管员扣留车辆或者证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收缴罚款。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预防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大队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组织民警进行讨论,由民警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大队还结合前期开展的“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主动征求和倾听群众的意见,同时向广大司乘人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形成高压势态,“严格落实执法规范,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第四篇: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苏运法[2008]88号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苏运法[2008]88号
关于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运管处(所)单设的运政稽查大队:
为认真贯彻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运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交通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形象佳、服务好的运政执法队伍。根据我省运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决杜绝趋利执法行为
1、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自觉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明确执法目的,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塑造文明形象。
2、端正执法动机,强化服务意识。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立足于交通“三个服务”和“三个转变”的要求。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切实防止少数地区趋利执法和重罚款轻监管情况发生。
3、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执法经费的争取和保障工作,按照当地横向相近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争取经费保障。根据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理顺运政管理体制,并严格运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对新录用的运管人员,按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4、运政监督检查应坚持源头管理为主,上路、上航执法为辅。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运政在线”建立的“经营者数据库”,加强对许可的监管,尽量减少上路、上航频次。
1对危害性大的重点违章和违章多发路段、航段要加大查处力度,注重执法社会效果,切实维护好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运输经营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贯彻执政为民思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必须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对运输违章行为确实需要给予处罚的,除屡犯、情节严重或行为恶劣的,原则上不得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暂扣或吊销;根据《江苏省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相关条款,对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应当相应执行停班整顿或取消线路经营权。
6、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纠正、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预防和化解争议。遇到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对人民群众和经营者反应较大、疑虑异议较多的案件;对法律界限比较模糊的行为应当认真审查,在处理中要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草率处罚。
7、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上国、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还应持有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严禁聘用或借用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运政执法。各级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聘用虽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编制不在本运输管理机构的借用人员从事运政执法;上国道、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的,每个执法单元必须持有两张以上(含两张)《江苏省道路检查证》。乡镇交管所包括增挂运政稽查机构牌子的乡镇交管所,一律不得上国道、省道实施运政监督检查。
对已在运政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借、聘用人员必须立即清退;对在运政执法辅助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借、聘用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直接从事运政执法。
8、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和运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了解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理解运政执法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升运政执法形象。
9、各县(市、区)运管处(所)与运政稽查大队分设的,今年必须将运管处(所)与运政稽查大队进行合并,确保以统一的名义进行执法,避免一个地区多个机构重复执法。
10、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交通统一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苏交法[2007]94号)的要求,逐步理顺执法关系,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积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统一执法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到统一执法对提升运政执法形象、杜绝和克服趋利执法的重要意义。
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1、建立投诉举报的处理和信息上报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投诉举报工作进行分析统计,健全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流程,明确办理职责,及时受理解决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严禁推诿拖沓和敷衍投诉人。
对涉及重大问题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投诉,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各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举报和投诉情况分类上报到省厅运管局投诉中心。
2、建立重点监管告诫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属辖区内投诉举报较多,确有问题且不纠正的、重罚轻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管,不定期对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对基层单位每月执法类有责投诉10次以上(含10次)或同一类案件有责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省厅运管局将会同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对被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无视告诫的,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落实运政执法廉政告知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使用《运政执法廉政告知书》。现场执法时应随同《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违章处理中心、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运政执法廉政告知书》进行公示,并随同《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或《交通行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推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建立网上登记台帐,通过稽查信息登记台帐,客观反映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情况,同时规范违章检查项目,防止检查疏漏而发生渎职行为,使道路稽查与行政许可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准确掌握运输市场的动态。在检查业户、车辆、驾乘人员、经营场所时,使用《运政稽查登记台帐》,由执法人员如实填写检查时间、地点、车牌号、检查内容。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登记台帐的登记内容随机进行抽样核实。在今年实行运政监督检查信息登记上网制度的运政机构,年度考核将作为加分内容。
5、建立案件逐日移交、登记审核制度。各执法单元每日所查获的违章案件除需补充调查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违章处理部门。不得私自保存或扣押违章车辆证件。违章
3处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案件的接收、登记和审核工作。对执法单元移交的案件要逐一核实,对案件文书不全、文书制作质量差、取证不足或违法行为与认定事实不符,应退回重新制作、调查,确保案件质量。对拒不重新制作、补充调查的,案件接收、审核人员按规定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将此案件纳入月度目标量化考核。
凡所查处的案件,必须在查获违章之日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若因网络或硬件设备等原因不能及时录入的,应说明原因,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充登录。若应主观原因不按要求将违章案件登录“运政在线”系统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年度案件质量考核分值。
6、强化违章查处时限制度。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除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核实证据的,必须在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等措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于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应听取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后满三日或者在三日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放弃听证权利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施暂扣措施。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在当事人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对暂扣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处罚的,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对不履行处罚的,可以不予解除暂扣措施。
7、深化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对拟给予一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等重大处罚案件,或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金额与实际处罚金额相差两千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由各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由该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法规、违章处理、查获违章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相关业务的,还应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案情疑难和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上级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共同参加。要如实将集体讨论意见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同时参加讨论的人员必须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未重新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8、严格落实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立即处罚的案件),路面检查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除因特殊情况经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外,一律不得由案件调查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违章处理中心专门人员,在对路面检查人员收
4集的证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路面检查人员和违章处理部门人员均不得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银行缴纳。
9、建立定期的执法工作和文书会审及案件分析会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制、稽查部门、路面稽查人员、违章处理部门人员,召开执法工作和文书会审及案件分析例会,针对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重大案件的查处、文书制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点评,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错误。
10、强化对执法人员的轮训和考核制度。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尤其要对各稽查单元的负责人和违章处理等关键岗位业务人员进行轮训。重点在职业道德、廉政勤政、法律业务、心理素质、执法纪律、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进行培训。同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方面的考核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的考评。对第一次业务考核不及格和其他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和改正的机会。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暂扣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三、强化运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1、制作检查、询问、勘查笔录时,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后,检查、询问、勘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两名运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2、在路检路查中应尽可能采集视听资料,已安装车载动态监控系统的,应保证录音和录像的完整、有效。原则上有视听资料的,也应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但当事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已能充分反映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唯一证据。
3、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当事人物品、场所过程中,应文明检查,爱护当事人财物。询问当事人时应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案件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以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收集,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做好各类违章证据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5、必须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运输市场的监管。在查处违章行为过程中,应以查处本地区或在本地区经营的外地籍业户、车辆、驾乘人员的违章行为为主,以查处过境外籍车辆、驾乘人员的违章行为为辅。
6、路检路查时必须设置醒目的检查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正在行驶车辆的拦截检查时,应在安全距离内示意车辆靠边接受检查。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对拒绝停车接受检查
5或逃逸的,不得强行拦截或追截车辆。现场待处理的违章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对拒绝接受检查和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违章车辆应采用车载监控设备或摄像机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上述行为构成涉嫌妨碍公务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本省籍车辆的,应当将相关的信息录入“运政在线”,作为今后企业信誉考核、线路招投标、经营行为年审等重要考核因素。
已经安装车载移动监控取证系统的,应当充分发挥车载监控系统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将设备置于开启工作状态,不得关闭和故意影响设备正常的使用效果。
7、加强对《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文书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查处案件非正常撤销或隐瞒,以及经营者伪造《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违规提供《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逃避检查。对于废弃或灭失的文书,特别是《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编号逐一填写清楚,废弃的文书应同时上缴发放部门集中销毁,灭失的文书必须说明原因,否则不得申领新的文书。
8、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的,应当制作有关免于处罚或警告处罚的文书,责令纠正违章,并将相关内容及时登录“运政在线”系统。
四、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规范执法和执法监督水平
1、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和提高运政执法方式和效能,推行网上办公和网上监督管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2、贯彻省交通厅关于构建交通信息化大平台的指导思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传统执法方式,建设覆盖从源头管理到执法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解决车辆拒绝接受检查、暴力抗法冲关逃逸、以及解决单纯依靠笔录取证、群众投诉难以查清,现场执法规范的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3、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着力推广和使用运政稽查动态监控和取证系统。对已安装车载监控系统的执法车辆,必须安排上路执法。尚未安装车载监控系统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省局计划尽快安装。同时要将“运政在线”的使用与车载动态监控系统有机地结合。
4、建立和完善gps车船定位跟踪、车船信息识别查询、视频监控等系统。逐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的高科技管理体系,切实增强运政管理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5、加强有关执法人员对高科技设备的应用能力培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当前,要重点加强车载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培训,使上路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车载监控系统。
五、强化执法监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1、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违章处理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对违章案件处罚实行扎口管理,统一负责处理,统一标准尺度。
2、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法[2007]90号),严格对违章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审查。证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质量,严禁采取引诱、欺骗行为人或其他违法方式取证。
3、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省交通厅制定的执法人员“十项禁令”和《关于禁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与职权相关经营活动的规定》(苏交监察[2007]12号)。
4、对涉嫌下列情形的,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必须立案调查:
(1)内外勾结。如与“黄牛”人员串通,收取当事人好处,违规减免罚款的。(2)私自放行或使用有违法行为被依法实行暂扣、证据登记保存车辆的。(3)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参与、变相参与与运输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的。(4)放纵与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有利益联系的经营者违章行为,或串通打击、压制其他经营者的。
(5)以行政处罚权力故意刁难当事人、索取或收受财物,接受当事人或中介人宴请的。(6)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中与举报人共同引诱、诬陷当事人,或参与举报奖金分配的。(7)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社会不法分子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殴打等违法违纪手段的。
5、对经常与固定经营业户有联系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尤其是客运班车经常违章区域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要建立经常轮岗、明查暗访、自查互查等制度。
6、对打击非法营运实施有奖举报制度的部门或地区,举报人在同一运输管理机构所进行的举报,月度2次以上(含2次),年度5次以上(含5次)的,应当认真核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慎重采信,并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重点监督,坚决杜绝诬陷、引诱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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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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