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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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