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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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