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当地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

(四)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癌症、透析、放化疗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等诊疗项目统筹兼顾。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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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职能,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城乡医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人员资料,配合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和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结算平台建设、医疗救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相关统计数据。

市、县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