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府办[2010]334号
第一条为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九条规定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条件为: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条《办法》第十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辖区注册并在海口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流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申请阶段,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资金,但多个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能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资金。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进行申报,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项目实施方案。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5、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创新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创新资金。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展进行管理,做好创新项目年度统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从本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申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
第九条《办法》二十三条中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0日
第二篇: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发挥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琼府办
[2000]142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
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八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
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年度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2次。
第三章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企业依据每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上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税证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等;(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限高新企业提供);(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提供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规划的意见);(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材料作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定与立项。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进行审定,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分批拨付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凡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均作为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创新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获得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省直科研院所减拔科学事业费转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作法,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列出3%-5%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评价工作等,由省财政厅监督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
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第二十八条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九、根据本暂行规定,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