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80701(颁布时间)20080801(实施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文号)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中央门地区,是指以中央门立交桥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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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分别负责本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综管办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内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行政、环保、交通、价格、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支持和配合综管办做好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第八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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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综管办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第九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火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按综管办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六)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七)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八)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三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火车站广场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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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第十二条不得在火车站地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市政公用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事项告知综管办。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
第十三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客运、货运或者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出租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二)残疾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违章带客;
(三)损毁、挪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五)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六)其他违反客运、货运或者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砍伐苗木、采花摘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文化市场、价格、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火车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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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中央门地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在进、出站口和主干道沿线等处揽客;
(六)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七)拆分销售报纸、违规收取电话费;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
(三)、
(四)、
(五)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由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七)项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委托综管办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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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综管办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综管办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管理环境噪声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综管办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综管办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综管办接受委托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对综管办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综管办收缴的罚款应当交至财政,用于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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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其他窗口地区需要实行综合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发布的《南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7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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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林地管理办法xx乡农林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乡耕地、林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农户加强对农地、林地的管理,严禁牲畜啃食农作物、林木。
第二条禁止在乡集体林、退耕还林地、冬麦地放牧,如有发现,第一次对大畜处以200元,小畜100元的罚款;第二次对大畜处以300元,小畜200元的罚款。如数次屡教不改者,就将其牲畜没收并进行变卖。(大畜:牛、马、驴、骆驼、牦牛等;小畜:羊)
第三条乡林业站各责任区的负责人有权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乱垦(开荒)乱占林地等行为,如有发现,视情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乡林业站各责任人每年对退耕还林户进行自查验收,未扩穴、深施肥、刷白、除杂草、开沟,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85%的,暂停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农户必须接受乡林管站的要求完成以上各项工作,验收合格后,兑现钱粮补助,否则取消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第五条乡农林各站所的负责人如发现病虫灾害及时向
乡政府报告,并协助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乡林地、耕地范围内取土、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坟立墓;采挖树蔸,破坏植被;毁坏程度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严禁在乡林地、耕地境内点火、吸烟、烧香、点烛等,切实防止火灾的发生,如有发现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由乡林业站负责人监督任何人不得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等,如有违反责令其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乡林地、耕地内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违反者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在砍伐树木时必须有相关手续,并在一个月之内清除树根,否则乡政府今后将不给其出具办理砍伐证的相关证明,并处以每棵树50元到100元的罚款。
xx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地材管理办法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地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精神,依据《中国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中铁七物„2014‟349号)以及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集团地材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措施,与地材生产厂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积极性,拓宽管理思路,满足税收的要求,降低地材采购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增强项目的盈利能力。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三条项目进场后,要组织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工期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情况,掌握项目主要工程数量及各种地材的需用总量;
(二)根据物资需求的进度安排、合理储备及施工现场的总体规划,规划好大堆料的存放场地及库容大小;
(三)通过获取网络或材料信息价、现场实地调查等多种途径,对项目工程所需物资在当地及周边的资源分布和供应商进行市场调查,重点调查当地及周边地材资源的主要来源、购销习惯、出厂(场)价格、道路及运力状况、运杂费,主要资源供应(生产)商及其产品质量、资信、销售能力等,同时收集当地政府对各种资源的生产、销售的限制性政策与措施,并收集、记录必要的数据材料,绘制资源分布与运输组织示意图(含项目位置、主要资源位置、主要工点、施工里程、砼搅拌站和级配碎石拌合站位置、公路运输线路名称、运距、收费站位置及收费标准、道路状况等);
(四)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由采购员取样送验,经检测合格后确定可供选择的货源。
(五)调查结束后,对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市场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物资需求、市场供需、价格行情、采购供应管理方案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碎石、河砂等地材生产厂商直供现场的价格优势,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地材供应商。集团公司直(共)管项目的地材由物贸公司或项目(指挥)部组织、子(分)公司自管项目的地材各单位采用区域集中的方式统一组织或委托项目部组织,物资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调查和梳理地材供应厂商,将地材的实际生产厂商纳入投标人队伍,要求凡参加地材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到场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件(原件)。
3.有效的建筑材料或沙石料生产销售经营许可权证件;
第六条合同谈判与签订。项目部根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由物资部门负责人与中标厂家进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内容应包括:单价、规格、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计量方式、结算办法、运输要求事项、违约责任以及安全责任,同时与厂商协商采取阶段性承包生产厂家的地材总产量的模式,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确定合同。并将谈判情况书面上报项目主管领导,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后,起草合同,按照合同评审流程评审并上报,经审批后,签订合同。
第七条积极做好地材的自产自销和联合生产工作,考虑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实施地材的采购供应,规避工程开工后,供应商漫天要价的风险。
1.对于长大隧道、隧道群或者大量石方开挖的项目,项目部应积极做好石方的材质试验检验工作,在材质指标满足圬工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自建碎石或者机制砂加工厂的办法,自行生产砂石料,解决项目施工所需地材的供应问题;
2.对于圬工量比较大的项目(混凝土圬工量在20万立方以上),应详细调查项目周边碎石场、沙场的资源,与各厂商联系,采取联合生产、订单生产等合作的方式,解决地材的供应问题。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八条采购计划实施
(一)由项目工程技术部门向物资部门提供材料的总需要量和月需要量的采购计划。
(二)物资部门应积极组织货源,按期按量完成采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三)工程接近尾声时,应随时调整计划,力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九条进场验收
(一)质量控制办法
(1)试验工程师对市场调查所取的样品要认真地检测,做出检测报告,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进场。
(2)试验工程师在地材进场过程中要随机抽样检测,发现质量问题,马上通知验收人员,并向项目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3)每次收料应形成收料组,收料组必须固定一名质量验收监督员,要严格对照样品逐车进行验收,如发现来料与样品不符,速请试验工程师检测并报有关领导。有关人员应根据试验检测情况尽快做出裁决,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4)收料员应指挥运输车辆有序地卸车,卸一车签字一次,不得先签后卸。
(二)数量控制办法
(1)不论项目大小必须使用电子磅或地中衡进行计量称重,不得量方计量,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含水率和比重的规定,含水率超标时,根据检测结果扣除相应的称重。
(2)计量工具要每日检查校对,若不准确马上校正,达到准确后,方能继续使用。
(3)地材收购以收料单为凭据,收料必须双人签认制度,两人都在岗时收料签字方为有效。
(4)地材收料时,过磅员操作读数,监磅员监控制单,按质扣量,签字后生效。
(三)单据管理
(1)物资收料单印制应有编号,一式四份,无编号的过磅单禁止使用。
(2)空白单据的领取由物资主管开据领料单,统计员做记录台帐——登记起止号码、领取人姓名。
(3)收料人应每天汇总当日实收数量,并登记入库台帐,3日内向内业统计员提供实收数量和收料单据。如单据涂改,材料统计员应视为作废,拒绝点收。
第十条结算
(一)收料单必须四联相符准予结算点收,如发现与其三联不符的单据,应当场没收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待查明原因后做出相应处理。
(二)材料核算员将审核后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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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