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宿豫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有利于补偿农业灾害损失,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促进我区高效外向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全区统筹与区级核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乡镇。顺河、井头、来龙、王官集、陆集、丁嘴等六个乡镇。
(三)运作模式。按照统一指导、分层签约、政府补贴、保户自愿、专业管理、封闭运作、结余积累、超赔分摊的模式运作。
1.开办险种。试点阶段,主要开办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麦、水稻、蔬菜等种植业初始成本保险,鹅、鸭、奶牛、内塘养殖等规模养殖业初始成本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办其它险种。农民对试点险种,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承保。
2.保费和理赔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水稻、小麦、蔬菜的参保保费为10元/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绝收或改种的,参保农民可以得到200元/亩的保险赔偿;鹅、鸭、奶牛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投保数量等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内塘养殖按鱼类品种分项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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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为推动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和制订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认真分析情况,排查问题,研究对策。农业保险试点乡镇乡镇长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长对农业保险工作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要明确专人、专门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协保工作,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区农工办要牵头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舆论宣传;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文本的审核;农林、水产部门要加强农业、水产等知识的培训,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的争取扶持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要按照确定的试点险种开展保险业务,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基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循序渐进,稳步实施。要正确处理好农业保险与防灾防损的关系,加强保险的售后服务,充分利用农业部门技术优势和信息预警系统,注重防赔结合,强化风险预防措施,指导好农业生产,让农民群众在保险中得到更大的实惠。要正确处理好农业保险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权,严禁强制参保和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正确处理好农业保险短期行为与长效管理的关系,在加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推进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