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帮扶救助意见
各市、县人事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对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实行帮扶救助的意见如下。
一、帮扶救助的范围
帮扶救助的范围为我省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为省部级劳动模范)。
二、帮扶救助的对象
帮扶救助的对象,具体为:
1、凡在职或下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本人上年全年月平均收入和低于调控线的;至20**年底农民省部级劳动模范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以后按年度掌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动模范:
①本人患大病、重病自付医疗费较多的;
②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③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建立对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实行按月救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部分省部级劳动模范实行帮扶救助是一项特殊政策,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2、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帮扶救助对象的申报、核查及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将补助金发放到劳动模范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扩大范围和对象。每次发放补助金的名单要逐级上报省总工会备查。凡擅自将未经确认的人员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使各级劳动模范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关爱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