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访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实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
1.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通知书
2.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1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午
时
约谈地点
具体事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
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被约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和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留存一联。附件2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记录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年
月午
日
时
约谈地点
约谈记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可附页
主题词:经济管理生产安全制度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3.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实施。
4.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
5.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四、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2.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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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约谈的要求
1、接到约谈请求,经审定确需约谈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谈。具体约谈时间、地点以及通知约谈对象等事项由统战部党派办公室根据部领导及相关谈话人的要求进行安排,如遇事延后由党派办公室另行通知。
2、约谈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看待约谈,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其它有关事项要力求做到客观、完整、准确,如有捕风捉影、无理取闹、故意抵毁、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