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安全强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拆旧工程。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各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第四条怀化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及安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六条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和安全备案的规定:
一、质量监督注册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程监理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安装企业跨区承包工程审批文件。
8、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10、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二、安全监督备案
施工单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证明。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搭设计划。
6、施工进度计划。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计划。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
9、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1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11、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服务费。
三、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设单位在开工的15日前提交)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好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第八条建设单位凭已签认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式
第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以监督小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并配备相应专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
第十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当在接受监督任务后五个工作日内,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依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工序),确定监督执法重点和必须抽查项目及测试内容次数,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工程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记录》,对核查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是否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领施工许可证(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为。
3、对原设计是否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执行情况。
4、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委托监理。对未委托监理,自行管理的工程,查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质量验收申请,按法定时间办理竣工备案。
8、检查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到位。
9、是否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10、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设计任务是否与资质相一致。
2、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况。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编制深度进行设计。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变更;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有注明。施工作业前是否有指导意见和技术交底。设计文件中岩土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师等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5、是否及时参加质量问题及勘察事故的处理。
6、是否及时参加工程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出示勘察、设计检查报告。
7、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8、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对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相应的资质及监理人员是否与注册一致,有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齐全和制度是否健全。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确定及措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监理;监理记录、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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