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沪安监管规科〔2011〕9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的专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市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外省市甲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第六条甲级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乙级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第七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
(四)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份或11月份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材料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审批、颁发证书及公告社会。
第九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机构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存档;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安全监管局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由市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证书,并于批准之日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认定决定前,先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一式两份):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管理文件,即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表》、《外省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沪项目工作表》以及相关表格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站“中介机构”栏目查询或下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