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大病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的精神,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1、救助对象。凡患有以下十一种病的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大病救助对象,十一种病为: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经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5%救助;一年累计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用的10%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含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的一次性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以上对象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年,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病人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要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由村委会初审后盖章签署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七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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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各乡镇政府要把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和生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实抓好“慈善助医”捐赠活动的宣传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慈善助医”捐赠专题活动,促使这项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负责出具好医疗疾病等相关证明,对常年救助的特困群众《凭就医优惠卡》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检查费优惠20%。
3、申请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