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4〕48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应当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在线率、超速等情况,对抽查到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不在线、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在线率、超速等情况。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报辖区内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数据异常发生时间的下月1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回复企业。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监督企业落实。
第四章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建或者委托建设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能根据企业实际营运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当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以上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二)日间行驶车辆监控。日间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止疲劳驾驶,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客运车辆在该时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长途客运班车(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点至5点时段应当停止运行(实施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除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指令驾驶员纠正。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立即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企业监控系统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连接,按以下要求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数据及各类报表。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时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不得擅自修改。
(二)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法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三)道路运输企业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本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章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布之日的下月5日前书面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个别道路运输车辆因车载终端设备故障、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造成卫星定位数据异常的,应当迅速整改,并将引起数据异常的原因及复核诉求,于数据异常情况发生日期的下月5日前书面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应当于当月10日前回复企业;同一车辆3个月内单车报障累计超过2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车的复核诉求。
(四)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通过车载终端直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教育。营运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严禁车辆发生超速等违章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不按要求将辖区内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不按规定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其所属企业并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长时间停运,出于安全考虑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因车辆长时间停运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车辆所在企业应当提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接受其数据复核的诉求。
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行动态情况未进行定期抽查、每月通报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领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不及时核实、上报,造成上级部门对该企业、车辆、相关人员处理有误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收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以及企业监控系统接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不执行指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监控系统的监督,于每年1月对企业监控系统上年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车辆安装终端情况、企业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率、车辆基础数据及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的上传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情况、监控情况统计分析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对上一年度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内车辆安装终端情况、辖区内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率、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和监管指令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别公布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各企业监控系统的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应用和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企业监控系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及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指标的解释见附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交运〔2010〕1794号文件。
附录:术语解释
一、超速车辆以大于100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二、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
三、十分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四、单车报障车辆所属企业以终端故障为理由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该车超速的复核诉求。
五、在线车辆当前连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监控系统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六、在线率单车日在线率: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单车月在线率: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七、经常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经常不在线。
八、长期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90天内累计3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长期不在线。
第二篇:公司文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附件: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管理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途中的安全运行情况。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是指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运输过程全程监控管理的系统(以下简称车载gps系统)。包括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
本制度所称的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是指安装在公司危货运输车辆上,用于采集处理并无线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相关数据的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监控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用于实现运输过程监管、运输安全监管和调度管理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人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本项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执行,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三)、驾押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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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相关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3、使用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运行与使用,应及时通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联系维修商;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程及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四、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凡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货运输车辆运行中的地里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运行时间情况以及驾押人员操作行为等,进行全程或全过程实时监控。
(二)、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交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四)、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运行车辆驾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与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诉驾押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押人员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报告信息。
五、监控内容与程序:
(一)、建立gps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监控
第2页共6页系统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二)、监控系统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疲劳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三)、特殊天气和不良道路条件下,提醒驾押人员降低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四)、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
(五)、指导和督促公司驾押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押人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做出严肃处理。
六、信息发送:
(一)、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与驾押人员的基础资料,设定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拦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二)、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向道路运行的车辆发送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三)、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超速、违规、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驾押人员纠正违章或违规,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四)、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人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并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并有记录登记。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意运行路过线上运行的公司车辆;对公司安全运输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全体驾押人员,引以为戒。
七、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一)、监控记录:
1、监控人员要认真做好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实时监控记录》、《车辆违章处罚记录》等,填写字迹工整、记录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2、记录内容包括危货运输车辆号牌、进出场时间、起讫地、货
第3页共6页物品名及数量、报警情况、处置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
3、车载gps系统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
(二)、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每周对监控到的运行车辆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违规的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规定处理与通报,并将其违规违章信息及处理结果存入驾押人员挡案,作为公司对车辆和人员管理、考核依据。
(三)、对驾押人员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应高于公安与交通部门规定要求。
(四)、按照规定要求,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如有违规将对违规车辆按公司有关要求处罚。
(五)、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在运行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设备正常且通讯畅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安排出车运输。
(六)、报警处置:
车载gps系统监控人员发现有下列报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输入警告信息;如果驾驶员未纠正违规行为,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形式纠正违规行为:
1、危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超过80公里、一般道路行驶时速超过60公里的;
2、危货运输车辆偏离行驶路线或驶入禁行区域的;
3、危货运输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地点或者禁停区域的;
4、危货运输车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的时间少于4小时的。
(七)、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八)、具体违规处理细则:
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1)、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处罚50元/次;(2)、监控时脱岗的,处罚100元/次;(3)、监控记录不全的,处罚50元/次;
(4)、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处罚50元/次;
(5)、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
第4页共6页况汇总,处罚100元/次。
2、驾驶员违反规定的。(1)、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故意损坏,按照设备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罚500元罚款;无故关闭gps的,处罚200元罚款。
(2)、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语音或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年累计2次处以50元罚款、3次以上(含3次),以次翻倍上加(处罚以监控记录台账为准);严重超速的,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3)、驾驶员不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罚200元/次,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
(4)、对交警与行业主管部门抄告、通报限速的,第一次抄告处罚100元;第二次抄告处罚200元;三次抄告以上的,停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处以500元罚款。
八、监控人员值班要求:
(一)、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二)、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干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现象时,要及时语音或发短信告知提醒告诫,并做好有关记录。
(四)、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交接班人员每天应提前10分钟上班,进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期间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六)、交班时遇有重大障碍未处理完毕的,不允许进行交接班,交班人要协助接班人将故障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方可进行交接。
(七)、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以及各种作业记录,重要故障要在故障处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九、附则:
(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5页共6页解释。
(二)、以往的规定与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系统架构概述
5政府监管平台
6企业监控平台
7性能与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20263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xxxx-xxxx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operatingvehicles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gnssmonitoringandmanagementsystemforoperating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3.4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monitoringandmanagementplatform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3.5接入平台accessplatform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的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下级政府监管平台。
3.6车载终端vehicleterminal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监控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监控平台控制功能的装置。
3.7监控信息服务系统monitoringandmanagementservicesystem和通信网络接入网关相连,包含能提供车辆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车辆位置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监控工作站进行地图浏览和查询的电子地图系统以及存储和备份车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并提供后台管理和维护支持的系统。
3.8监控工作站monitoringstation和监控信息服务系统相连,能提供车辆管理和控制等信息处理和人机交互接口的系统,是监控平台实现人机交互的功能实体。
3.9休眠sleep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车辆熄火后,终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他不必要设备,并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3.10疲劳驾驶tireddriving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时,认为该驾驶人进入疲劳驾驶状态。
3.11区域报警regionalalarm车辆驶出或驶入规定区域范围。
3.12地理栅栏geographicfence通过监控平台对车辆设定限制区域实现当车辆从此区域移出或是进入后报警的功能,并以声、光等方式提示。
3.13在线车辆onlinevehicles当前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4上线车辆previouslyonlinevehicles监控平台设定时间内曾经在线连接到监控平台的车辆。
3.15车牌licenseplate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车牌颜色简称。如闽ay3154黄。
4系统架构概述
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组成。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政府监管平台与上级或下级政府监管平台对接,也可直接提供企业监控平台接入,主要实现政府管理业务功能,以及对下级接入平台进行监管和考核。
企业监控平台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主要通过对车载终端的控制,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控,并实时上报各项数据给政府监管平台。
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方式进行连接,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专线网络方式进行连接,车载终端与企业监控平台或政府监管平台之间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5政府监管平台
5.1基本功能5.1.1接入平台管理
应提供接入平台管理、平台信息查询和平台考核等功能,具体功能要求如下:
——接入平台管理具备平台配置管理、平台自动查岗和平台手工查岗的基本管理功能;
——平台信息查询具备平台基本情况、平台在线车辆、平台历史上线车辆、平台未上线车辆、平台运行日志和平台巡检日志等查询功能;
——平台考核包括平台动态数据传输情况、平台链路通断情况和平台车辆上线情况和平台查岗统计等,具备对接入平台按日、周、月、季和年进行考核的功能。
5.1.2报表导出功能
平台中所有查询结果及统计分析结果均应支持excel的报表导出功能。
5.1.3车辆数据定时下发功能
定时向接入平台下发其上报的正常汇报车辆列表及异常车辆列表。
5.1.4报警
应支持接收由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包括紧急报警、偏离路线报警、超速报警、区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
产生报警时,可通过声、光、图片和文字等方式提示并显示车辆动态位置信息和静态信息及相关信息。
5.1.5报警管理
应支持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及对应的报警处理信息。如下级监管平台或企业监控平台未在约定时间内上报报警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应向其发送报警处置请求指令。
5.1.6基本资料管理
提供对接入平台的各种车辆、交通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等基本资料的查询管理功能。
5.1.7危险品车辆/企业管理
5.1.7.1危险品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危险品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危险品车辆查询,包括在线危险品车辆查询、上线危险品车辆查询、跨域危险品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危险品车辆统计,包括危险品车辆在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危险品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危险品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7.2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危险品运输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危险品运输企业查询,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详细情况查询;
b)危险品运输企业统计,包括危险品企业分布情况统计、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和危险品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c)危险品运输企业考核,包括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5.1.8班线客运车辆/企业管理
5.1.8.1班线客运车辆查询和统计功能班线客运车辆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班线车辆查询包括在线班线车辆查询、上线班线车辆查询、跨域班线车辆查询和警情信息查询;
b)班线车辆统计包括班线车辆在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车辆跨域(不同地区监管平台间)情况统计、班线车辆报警情况统计和班线车辆分布情况统计。
5.1.8.2班线客运企业查询、统计和考核功能班线客运企业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班线客运企业查询包括班线客运企业详细情况查询和班线客运线路查询;
b)班线客运企业统计包括班线客运企业分布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上线情况统计、班线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报警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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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驾驶人员负责做好系统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避免意外损坏和人为破坏,发现系统故障或设备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以便及时修复。否则将按5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系统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将按价予以赔偿,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车辆,在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时间停放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撤除和转移工作。否则,造成系统设备的损坏、丢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赔偿责任。
凡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车辆,公司稽查队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违者一律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请公司全体驾乘人员严格遵守gps管理规定,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客运秩序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