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交质(93)第14号

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航道局、设计院、科研所、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省咨询监理公司、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市质监站:现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

一、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二、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交通工程(道路、桥梁、船闸、航道、港口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验室的资质审查、等级证书颁发工作、试验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由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负责。

第四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试验室人员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五条试验室对承担项目的试验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由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试验室等级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申报单位应向各市交通局质监站提出等级申请,甲、乙级试验室由省厅质监站组织审查,丙级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局质监站组织审查。《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试验室等级证书》)及印章,由省厅质监站统一颁发。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试验室成立批准文件;

三、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件、试验人员上岗证书;

四、试验室工作简历

第八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省内非交通系统试验室,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等级证书,超越其业务范围的试验项目,须报省厅质监站审批。

第九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外省试验室,按照第六条规定,向省厅质监站申报办理《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该证只适用于限定承担的工程,有效期截止该工程结束。

第十条交通工程试验室欲承担建筑工程试验项目,应报省厅质监站,转省建委质监站审核。

第十一条试验室资质审定三年后,方可提出晋升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试验室,其申请晋升资质的年限可以提前一年。

第十二条试验室撤销,应在十五天内报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并交还《试验室等级证书}和印章。

第十三条试验室更名,应在变更后三十天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们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在该工程结束后三十天内,将证书和印章交还省厅质监站。

第十五条实行试验室资质年度检查制度,试验室应向资质审批部门

提交试验室的年度资料,经检查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试验室等级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办补领手续。

第三章等级划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试验室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

二、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样品抽取、试件制作、分析、计算、复核等程序);

三、仪器的管理、使用、维修、计量制度;

四、危险晶、有害物的保管、使用制度;

五、试验资料的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登记表等,必须建立台帐,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六、有齐全的现行试验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第十八条交通工程试验室等级划分及业务范围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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