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意见

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2.拆迁城中村民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对1993年7月30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全部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对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建造的房屋和1997年至2003年经土地清查处罚后补办手续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用地审批面积标准198平方米以下的(含198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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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建和公益建设项目拆迁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八、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一,城中村生产设施、树木、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九、本意见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