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劳资关系发展的路径依赖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2008年第2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资本跨国界流动的加强,一国传统的劳资关系体系面临挑战,未来劳资关系的发展趋同还是趋异,一直是劳资关系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从美国和德国劳资关系发展历程来看,虽然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的劳资关系带来冲击,但全球劳资关系并不会融合为单一的模式,各个国家劳资关系发展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劳资关系发展的前提是党和政府在三方机制中居主导地位,当前的劳资关系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以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体系。
一、引言
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这个名词引入经济学的历史并不长,一般认为它起源于演化经济学对技术变迁的解释,其核心思想是技术的发展受最初设计和应用的制约。20世纪90年代诺恩(north,1990,1994,1997)将路径依赖应用到制度变迁,认为一国经济发展受历史选择的制约,一旦走上某一轨道,在制度自我增强机制的作用下,其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而很难被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替代。劳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的中心制度(鲁塞弗尔达特,1995),从理论上说也应该遵循这种路径依赖。
学术界普遍认为可将劳资关系体系粗略分为“英/美”模式和“莱茵”模式两种。如lester(1992)将不同国家的劳资关系区分为个人主义的“英/美”模式和集体主义的“德/日”模式;michel(1993)将劳资关系划分为“英/美”模式和“莱茵/日本”模式并且观察到这两种模式在工会、工作实践和工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文试图从历史变迁角度对美、德两国劳资关系发展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这两个国家在劳资关系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二、美国劳资关系发展的路径依赖
(一)政党与工会的关系
美国劳资关系受工会与政党的关系影响较大,虽然从历史上看,美国两大政党都不代表也不重视劳工阶级的利益,但传统上,民主党同共和党相比,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国家政策上,对工会都要更友善一些。在美国的政治竞选中,工会也一直作为支持民主党的重要力量存在,它不仅提供庞大的政治经费支持,而且通过各级组织为民主党竞选进行动员。
(二)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的发展
1.美国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路径导向起着重要作用
从表面上看,美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并没有参与大量的事务,它通常不裁决公司层次上的劳资冲突,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在工会、公司上影响也比较有限。但实际上,美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它除了对劳资关系进行直接干预外,还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这可以从美国劳资关系的劳动法律变化看出来。
纵观美国历史,美国政府在劳资关系立法方面制订了广泛而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法规,影响着劳资关系发展的方向,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有以下几部立法:(1)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瓦格纳法),该法是迄今为止对工会与雇主关系影响最深的一部法案。它在工会组织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对员工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有力支持。在该法通过后的1935—1947年间,美国工会会员人数从约300万人增加到了1500万人,某种程度上说,该法助长了劳资双方之间的敌对而不是合作。(2)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塔夫特—哈特利法),该法重新平衡了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并且默认了雇主聘用、解雇、培训和晋升非工会成员的权利。依据此法案,在劳资纠纷危害国家利益时,总统有权终止罢工80天,以利劳资双方冷静处理。(3)1959年颁布的《劳资报告和披露法》(兰卓姆—格里芬法),该法案对保护工会成员的权利,防止雇主和工会官员腐败、欺诈等行为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标志着美国政府参与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重大转变。
2.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工会的力量由强变弱,非工会化企业迅速增加
二战后的罗斯福新政使美国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工会的力量迅速壮大,会员率和集体谈判覆盖率都明显提高,1955年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成立,标志着工会力量的进一步增强。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西欧、日本经济的复苏及70年代初石油危机的爆发,美国企业的竞争压力明显增大,新型雇佣方式和创新型工作组织及人力资源实践开始被引人工作场。雇主在国家劳动法规的袒护下发展了偏向雇员利益的个人政策,并不断完善工会避免技巧,导致70年代非工会化企业迅速发展;另外,服务行业和高科技部门的快速发展以及年轻人的弱工会意愿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非工会特征,经济环境的变化表明美国原有的强化工会权力、强调劳工利益的劳资关系体系已经显得不合时宜,美国的劳资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生重大转变。
(三)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的发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二战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德国劳资关系的发展
1.德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体系中主要发挥监督和仲裁作用
按照西德1949年《基本法》的规定,政府主要发挥监督和仲裁作用,不对集体谈判直接进行干预,但政府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体系达到了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的目的。详细的立法基础和周密的冲突规制成为德国劳资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的劳资关系立法影响较大的包括1949年的《基本法》、195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