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范围

已改制的困难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待遇

1、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医疗和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住院期间待遇标准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用解决办法

1、为减轻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依照有关政策,采取个人、医保、财政三方面筹集的办法解决。具体分担比例为个人45%、医保经办机构25%、财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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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缴费参保的退休人员,不能按规定期限缴足保费的,逾期后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弃保对待,首次缴费不予退还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按现行标准每人每年70元,一次性交足至平均寿命的保费

4、缴费时间。自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09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缴视为弃保,不再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