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
望规发[2010]34号
望城县规划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可以合并审查,也可以分开进行审查。
3、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基地与环境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同步进行审查。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实行层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分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和局内技术管理会议两种审查形式。
1、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审查的参考标准为。纳入全县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面积1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项目,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标志性建筑,容积率指标增加10%以上的规划调整方案。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由技术管理会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提交县规委专题会议审查的项目,先行召开技术管理会议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县规委会议进行审查。
4、局内成立规划技术内审工作小组,由总规划师欧洋同志牵头,具体承担规划审查、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技术论证、规划设计的相关科室经办人员为内审工作小组成员,负责规划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湖南省实施办法》;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审查现行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
5、国家、省、市、县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
6、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7、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8、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3-2005)的深度要求。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和长沙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须编制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筑环境景观设计的项目,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程序为:
(一)受理: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由政务中心统一受理,核实相关资料。
2、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所需资料为(含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档):
(1)填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审批表;(2)建设用地红线图或蓝线图(复印件);(3)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4)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包括日照分析报告、交通评价分析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规划批复之前提供)。(5)规划方案文本及相关规划图纸。其中召开技术管理会议或者县规委会议之前提供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图、管网综合图、竖向规划图、建筑色彩规划图、环境设计图、整体效果图,规划批复之前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全部到位;
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所需资料为(含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档):
(1)填写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申请审批表;(2)建设用地红线图或蓝线图(复印件);(3)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4)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5)原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调整对比图,包括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管网综合、竖向规划、建筑色彩、环境设计、技术指标、整体效果等相关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工作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其中提交县规委会议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共规划调整、修改完善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论证、规划公示和听证、上报县规委领导审批的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办理的,必须报局领导进行批准。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规划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望城县规划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