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自1985年开展全民普法二十多年来,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农民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村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了我市农村社会秩序稳定。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此,笔者近段时间深入到xx、桃源、澧县、津市等区县乡镇、村组就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状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市今后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经历了四个五年普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普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四难”:
观念陈旧深入难。长期以来,受传统“人治”思想的束缚,一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基层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普及法律、按法律办事会降低行政效率,阻碍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对法制宣传教育轻描淡写,或者仅对农民进行应尽义务的普法教育,而忽略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还有个别地方的企业老板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设法阻止农民工学法。部分农民则错误认为“普法是政府搞的宣传活动,是当官的事”,不热心、不参与普法,将普法束之高阁,闲时宁愿打牌、赌博,也不愿意挤时学法。
还有少数农民认为,法律途径成本高、周期长,结果难料,在遇到矛盾纠纷案件时,寄希望于找关系、熟人、朋友中“有身份、有背景”的族人“了难”,而不寻求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的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接连不断,部分农民对政府、对基层干部的不满情绪增加,影响其学法积极性。加之少数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弱化了普法的作用和影响,使群众对法律的权威作用产生了怀疑,导致农村普法教育难深入,发展难均衡。
职能软弱发展难。据调查,部分乡镇普法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名无实,有的人员异动多年,却没有及时调整充实,且乡村普法组织职能相对软弱,既没有相应的“尚方宝剑”,即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又没有普法工作的刚性机制,对不重视或者不参与普法的基层单位和个人,缺乏硬件考核约束办法。有的地方虽然纳入综合考核的内容,但所占考核分数比例过低,更没有可操作性的量化考核办法,普法组织和普法工作者对此无可奈何。部分村级普法组织网络形同虚设,且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待上面布置或者检查普法工作时,村里临时抽人“应付”,在墙上挂一个普法小组名单,买几个记事本,买几本教材装点门面,蒙混过关。由于普治组织职能软弱,普法工作者“没有权和钱,全靠嘴巴甜”,吃尽苦头,但尝不到甜头,看不到奔头,不想干、不愿继续干此种苦差使,导致普法队伍不稳定,工作无人管,普法难发展。
素质偏低创新难。据调查,目前农村的普法骨干大多是村组党员干部,文化水平低,虽然参加过乡村的培训,但由于基础差,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单一,所以,法律知识水平低,既不能宣讲法律,又不能为群众法律服务。有的村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培训时,找一个讲解法律的人很难,只能照本宣科念条款,效果不明显。由于普法骨干法律素质较低,又沉于繁杂的具体事务,缺乏对农村普法工作的探讨研究,不能掌握其内在规律,因而农村普法方式陈旧单调难创新。多形式的、生动活泼的、喜闻乐见的如实案录像、法制文艺演出、法制演讲和知识竞赛等教育形式很少,农民感到枯燥无味,感觉“来时一阵风,过后一场空”。
经费紧缺落实难。据调查,相当一部分乡镇由于财政经济困难,基本上没有安排普法专项经费或者不能按标准拨付到位,普法经费难保障,且有限的经费大部分用在重点对象的培训学习上。即使在一些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乡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挪用普法经费的现象,为了应付检查,他们将综治经费与普法经费融为一体。村一级普法专项经费更难落实,因而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正常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影响农村科学发展观的形成。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有效开展,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困难,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农村法律文化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农村法制宣传阵地难以发挥自身在提高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中的作用,农村社会成员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得不到满足,从而限制了农村社会成员市场经济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农村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与市场经济不和谐的因素表现十分突出,这些都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道而驰。
影响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党的十六大确定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即“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然而,由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社会成员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延缓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传统习俗等消极的内容和陈旧观念缺乏自我否定的内在机制,缺乏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当家作主的意识,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影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巨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在农村有效开展,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限制了村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有的甚至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二是政治参与积极性不高,认为村务工作与已无关,出现“政治冷漠”的现象;三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村民对有的法律一知半解,抵制法律文化的现象越来越民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封建迷信、宗教势力等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三、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强调“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五五”普法首次把农民纳入普法重点对象,对农村普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使农村普法教育逐步由低级向高级推进,由表面向实效转变,推动农村普法健康、深入、持久发展。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认识。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村的基础条件。各级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村民特别是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的转变,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一是要开辟法制宣传阵地,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如建立农民法制学校、图书室、法制宣传园地、法制宣传长廊等。村里应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场地、有考核的“六有”村民法制学校,组织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辅导。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农村应开展村民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村普法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以活动推动村民学法用法。如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评选法制文明户或遵纪守法户、开展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不断丰富农村的法律文化生活,使农村社会成员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潜移默化地、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法制教育。三是培养“小普法员”。针对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集中起来学法存在不少困难,而要充分利用学校有利条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小小普法员”,进而辐射带动一个个农村家庭的普法教育,实施小手牵大手活动。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实践表明,农村的法制宣传队伍要从县区、乡镇、村三级组织建立。县区一级普法办应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还要有两名以xx素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和演讲才能,负责指导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建立5至8人的普法讲师团,在农村巡回宣讲相关法律知识;乡镇一级要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配备1至2名法制宣传骨干,负责指导村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一些全局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村级应建立法制宣讲组,选拔3至5名有较高文化程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员作为宣讲组成员;村民小组应设立法制宣讲员,负责本组的法制宣讲工作;每户应有一名法律明白人,作为家庭的学法骨干或法律事务代言人。
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县区、乡镇、村都要加大投入,县区政府应按照市委18号文件规定的年人均0.4元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运转。乡镇一级应按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设施。与此同时,应着力解决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待遇问题,除工资外,每月应发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适当的补助,鼓励其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村一级的法制宣传教育每月应开展3至4次活动,其经费应按活动所需实报实销,确保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应在六个方面着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应在如下六个方面着力:
一是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维护和谐稳定作为硬任务,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健全完善监所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加强正规管理,确保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认真抓好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认真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矫正质量。加强帮教安置工作,切实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好市、县、乡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和“三调联动”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二是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不断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深入开展“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市”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依法决策、服务基层群众、服务社会稳定的实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理念,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切实做好就业、就学、就医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三是着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理念创新、机制创新、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稳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四是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抓好监狱劳教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司法考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制度和对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机制,完善工作目标管理、队伍精细化管理、机关政务管理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是着力抓好机关基层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设,争创文明单位、人民满意机关。加强监狱劳教场所建设,争创国家级现代化文明监狱、文明劳教所。继续抓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争创全省、全国模范司法所。增强服务基层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加强基层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不断优化基层工作环境,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工作平台。
六是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贤任能,擢优汰劣;关爱干警,想方设法帮助干警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增强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加强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执业能力建设,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教育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努力造就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行政队伍。
第二篇:关于增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思考关于增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思考
近年来,报纸、媒体、网络的日益发展,法制意识也随着这些媒介逐步深入千家万户。很多老百姓追捧沪上诸多著名的法制节目,如《案件聚焦》《东方110》等,并常常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可是,在这些节目背后的法制深意,却很少有人会去深究,这就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问题。
一、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的惯用标准,对那些费时、费力而短期内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有些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忽视了法制宣传教育对依法治村、提高广大农民法律素质的重要作用,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作中的被动应付。
(二)“三无”现象仍未彻底解决
“三无”即无专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量大面广,加之有些领导重视不够、教育手段简单、陈旧,工作疲于应付,宣传经费难以保证,有心无力,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四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人员集中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法制宣传教育对象难以集中。二是时间安排难。1
土地承包后,农民的时间变过去集中统一安排为个人自由支配。加之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农忙时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时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三是内容理解难。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的积极性。四是体现效果难。由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紧张,加上农民对法律理解掌握困难等原因,造成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未能真正显现。
二、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的思路探讨
(一)探索教育新途径,增强教育针对性
1、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2、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法制宣传教育。由于农民集中学习确有困难,而农村学校的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条件,在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学生的辐射带动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法制宣传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所学校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辐射作用,可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3、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法制宣传教育。借助现有的组织体系、网络体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建立长效的“搭便车”制度。如利用“三下乡”等活动宣
传法律知识,把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为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法律小故事,编成文化教材或法制文艺节目,可以增加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趣味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利用农业科技部门宣传农业科技信息的机会,普法工作人员随同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法制教育;利用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及计生队伍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把计生工作与发放法制教育资料、面授相关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二)转变教育理念,提升教育效果
1、内涵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农民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应从“法制教育”过渡到“法治教育”,将教育的落脚点从求知转向知行并举、从遵纪守法转向“维权行义”并重。只有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才能既与我国现行宪法相契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一致,也更加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
2、性质由“公民义务”向“公民权利”转变。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是公民承担的义务的理念指导下,实践中呈现出“政府热、百姓冷”,“要我学”而非“我要学”的特征,法制宣传教育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加剧其排斥乃至抗拒的心理。因此,只有将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由“公民义务”向“公民权利”转变,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才能增强农民学法的自觉性,进而在行动上得到认同和接受。
3、功能从法律知识教育向法律素质教育转变。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从“一五”、“二五”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到“三五”法律意识的提高,侧重于法律常识的“灌输”而未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这种工作重心的确定是基于当时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
状。然而,单纯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未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应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为核心、提高学法用法能力为目标,树立“授之以渔”的理念,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如此才能使农民真正具备与其主体地位相一致的法律理念和主动的行为方式。
4、方式从行政指令式向启发自愿式转变。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实施的,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组织宣教的重担。这种模式有其优越性,但又有一定的弊端,在法制教育关系中,宣教组织者以管理者、教育者的身份自居,是权力主体;而受教育者只具有被动接受的义务,是义务主体,导致宣教活动成为纯粹的单方行为,接受教育的一方则易产生被强制、压迫的心理压力和抵制情绪。因此,宣教组织者应转变自身定位,在对待与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关系问题上,将居高临下的单向性的不平等关系转变为双向互动式的平等关系,从而在宣教活动中努力营造平民色彩,尽可能消除官僚主义对宣教活动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应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向自愿式的方向转变,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式教育,变受教育者“要我学”的消极心理为“我要学”的积极态度。
农村,是一个广阔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人的自我发展,不仅需要自律,也需要外在的制约与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将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在这一平台上将会越来越明显,破除陈旧观念,探寻适时时间,才用恰当方式,都将成为我们农村工作者今后不断长期的奋斗方向,以共同期盼着新农村日益健康蓬勃的发展。
第三篇: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滨江司法所吴文超
搞好农村普法教育,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市农村经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在遇到矛盾、纠纷,就首先想到找律师、上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已成为农民的共识,农村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原来的老办法进行普法教育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只有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办法,才能开创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新效果。
一、当前我市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对普法重要性认识比较到位,但仍有偏差,落实不到位。乡镇政府大多精力主要抓经济工作,农村基层干部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软”任务,不如抓经济工作那么实在,费时又费力还不见经济效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多学少不影响大局,确实需要来个现学现用。甚至有的干部存在群众学懂了法律不好管,刁民多,“摇醒了娃儿不好哄”的错误模糊认识。同时农民中也出现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素质提高的情况。
(二)普法对象上。一是普法对象多元性,组织难度大。现在,农民从业渠道广泛,分散和流动成了必然趋势,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1
务工经商,留在家中相当数量的村民年龄偏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农业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忙耕种;农闲时则忙外出务工挣钱做生意,在这种情况下,普法的时间难安排。同时,由于农民个体之间存在年龄、文化层次、认知水平上的差异,增添了普法的难度。
二是普法对象主观能动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农民有一定的学法积极性,但学法与守法结合不够好。农民有一定的学法积极性,特别是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征地拆迁补偿、工伤保险、人身损害、工资拖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广大农民学法的积极性很高。但学法与守法结合不够好,注重维权而轻守法。一些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遇事采取打骂,甚至动刀动棍、以牙还牙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流血事件,小事搞成大事,不知道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如工资被克扣、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被虐待等,也不投诉、控告,不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农民平时没接触到矛盾时对法律不闻不问,真正遇到问题时才急着要了解法律知识,甚至束手无策,想通过“私了”、报复等手段解决;农民中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
(三)普法方式上。普法方式简单化,效果不明显。农村普法的方式多数还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讲法律条文较多,不能通俗易懂,通过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农民群众容易接受和乐于接受的方式较少;宣传、引导干部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法
制节目不够,干部群众自觉主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法制节目的风气尚未形成,难以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存在普法内容与农村的现实情况和农民的需求不合拍的现象,农民感到理论性太强、抽象空洞太多,不能看懂弄清。
(四)普法队伍上。普法队伍单一,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还是依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组织,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人。农村普法的力量严重不足,难以胜任面广量大的普法工作,乡村两级投入的普法经费也较少,不能满足普法宣传的需要,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工作的相关建议
1、健全适应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农村普法工作真正纳入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避免流于形式;要加强对的普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健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充足。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各项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要在坚持传统的农村普法阵地如板报、墙报、标语、宣传车、广播等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开辟新的普法阵地:一是不断丰富乡镇文化站、村“农家书屋”的法律图书角内容,增加法律图书藏书,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借阅的需要。二是充分将各村村民法制学校利用起来,做到正常开展讲课活动。三是充分发挥电视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目前,中央及各省市电视台都办有电视法制栏目,应广泛号召农民群众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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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
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甘肃省各市州和县区等中小城市、小城镇的农民工在固定出租屋内租住时间满3年以上,即可凭相应手续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获得省、市州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可以不受租住时间的限制,凭相关证书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在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对在省内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农民工,允许其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可不受租住时间限制,对已经落户的农民工,允许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行使民主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应受到同等对待。对于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省政府规定,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同时,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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