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陆域面积小,土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一)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基础上,科学性、前瞻性地安排各类功能用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宅、工业、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应土地,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二、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加快城市内二、三产业间置换步伐,统筹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四)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临城新区(不含长峙岛)、东港开发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各类办公用房等项目,宜以小高层、高层为主。

(五)整合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守土地使用标准,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交通、能源、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门独户式办公用房,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联建、合建。

(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适度提高工业项目供地门槛。工业项目容积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特殊要求外,在《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修订)》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占地面积可作为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一般堆场面积不得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安全、消防、行业(除船舶、机械、重化工等)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应布置在市、县(区)政府已明确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其它区域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于占用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投资建设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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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罚力度。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房地产用地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加强领导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改、监察、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强监管。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