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性-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名以上;能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硕士
-56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照政策要求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九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龙岗区高端科技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扶持及场地租金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具备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团队,并拥有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股东1名以上,且该高层次人才占股30%以上。
3.在a轮获得风险投资3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30%以上。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30%、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
2.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生物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910
2.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00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4.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2.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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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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