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评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选表彰设两种荣誉称号。***市劳动模范、***市模范集体。
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发改、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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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参加所在县(市、区)评选;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如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应及时与所在县(市、区)联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政发(2003)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