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