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分类号】
215644200601
【标题】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银行
【文号】
财库(2006)96号
【题注】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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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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