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民政

部发展改革委公

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

文件

民发[2008]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小动作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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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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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2009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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