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备案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请

(二)检测单位同意后,一般由检测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中央和水利部所属质量检测单位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所属质量检测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注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四)水利部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分批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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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样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