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28日15时27分68

1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民族民政

“水库移民”

“扶持基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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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可根据豫政[2006]57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